索引号: 640000/2018-4001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8-06-04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6-11
发文字号: 宁政办规发〔2018〕9号
有效性: 2018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宁政办规发〔2018〕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脱贫富民战略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扎实推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增收脱贫,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
(一)加强区域劳务协作转移就业。全面落实闽宁互学互助对口帮扶合作协议以及我区与江苏、浙江、新疆、内蒙古等省区劳务协作会议纪要精神,建立完善劳务合作转移对接机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招聘活动,建立集群式劳务输出转移基地,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用人单位搭建对接平台,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外出务工稳定在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凭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区内跨县(市)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200元交通补贴;跨省(区)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800元交通补贴,上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搭建就业扶贫载体帮扶就业。各地要采取政府筹建、对口帮扶援建、社会捐建、企业自建等方式,在贫困村、移民村和扶贫产业园创建就业扶贫车间、社区工厂、产业扶贫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等就业扶贫载体,重点引进纺织、制衣、手工加工等适合农村妇女居家就业或灵活上班的企业入驻。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更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在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按照吸纳人数给予扶贫载体一次性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吸纳11人至20人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上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创建创业孵化园区促进就业。对达到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园区,由所在地级市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万元奖补资金;对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园区,由自治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上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发挥劳务组织作用带动就业。对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初次就业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经纪人200元/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务经纪人中的“4050”人员,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各市、县(区)要对带动就业成绩突出的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驻外劳务管理工作机构适时进行表彰奖励,自治区每2年开展一次自治区转移就业示范县(区)评选表彰活动,上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凡区内外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吸纳我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数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费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开展的上岗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享受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六)购买公益性岗位托底就业。自治区每年购买一定数量的扶贫公益性岗位,用于乡村养路、护林、护草、生态管护、护水、乡村保洁、养老服务和就业助理等岗位,托底安排年满40周岁以上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重点安排脱贫能力弱、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就业,其中,对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年龄可适当放宽。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积极筹措资金,自行开发购买本级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人员生活补贴以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按照我区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二档缴费标准为其统一缴费参保(已享受政府全额缴费补资助的不再补助,享受部分缴费补资助的予以补差,自行要求参加二档以上的按二档缴费标准补助个人),并为其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全区统一标准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上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自主或联合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充分运用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创业,对信用状况良好,有较强创业意愿和能力、有好的创业项目,创业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贫困户,探索“扶贫小额信贷创业担保贷款”模式,解决创业资金不足问题。对有创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免费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每年专门拿出一定的培训名额开展农村电商培训,支持建档立卡户发展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创业项目。
二、技能培训助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
(八)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助力脱贫。各地要创新培训组织形式,围绕市场需求和劳动力意愿开展培训。在培训方式选择上,采取个人直接选择培训机构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的,培训结束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个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由培训机构或企业承担培训任务的,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开展集中培训,培训任务完成后,将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兑付给培训机构或企业。
(九)鼓励区外用人单位吸纳我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区外用人单位与我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区外就业,用人单位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由我区劳动者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吸纳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劳动力就业的,再按我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办法和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社保补贴。
(十)鼓励用人单位开展技能培训。区内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开展上岗培训、转岗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照自治区职业培训政策给予培训鉴定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初、中、高级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补贴,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
(十一)加大“两后生”培训力度。凡有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到技工院校参加1个学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的,按照每人6000元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助,培训期间学费、住宿费(含卧具)和实习材料费全免,同时从切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给予每人3000元的扶贫助学补助。
(十二)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经按有关规定进行筛选梳理并报备,确定挖掘机操作、装载机操作、宁夏特色小吃制作、刺绣品制作、手工编织、剪纸等18个我区群众普遍欢迎、但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目录的职业工种为我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十二五”生态移民(含劳务移民)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免费考核鉴定。
三、公共就业服务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
(十三)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各地要结合每年开展的“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综合运用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就业援助、创业扶持等措施,提供有针对性的精准帮扶,为扶贫对象与用人单位搭建精准对接服务平台。对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街道(社区)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十四)完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各级扶贫部门要在建档立卡工作基础上,每年年初及时将更新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基础信息和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信息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乡镇要进一步摸清底数,准确掌握贫困劳动力就业失业情况,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数据更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未就业、已就业人员信息的核实、补录和日常维护工作,实现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工作台账,实行实名制分类管理,做好本地就业扶贫信息管理更新工作,依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十五)切实维护贫困劳动力合法权益。各地要依法切实维护已就业贫困劳动力劳动权益,指导督促企业与其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
(十六)加强就业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各地要按照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要求,切实落实责任,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把就业扶贫工作做实做细做出成效。进一步落实政策,完善操作办法,降低政策门槛,增强可操作性,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用人单位都能享受到政策扶持。对就业扶贫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工作作风不实问题,要严肃问责。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杜绝发生就业补助资金、扶贫资金在就业扶贫工作中被贪污浪费、挤占挪用等问题。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实地特别是到深度贫困地区走访调查,指导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十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就业扶贫工作宣传,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促进就业扶贫工作目标任务、政策措施、进展成效、经验做法、脱贫致富先进个人和典型事例,充分调动企业、社会团体等各方力量参与就业扶贫工作,营造社会各界关心关注就业扶贫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