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8-47253
主题分类: 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妇女儿童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18-08-01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8-09
发文字号: 宁政规发〔2018〕3号
有效性: 2018年9月1日—2023年8月31日
>宁政规发〔2018〕3号
为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有效预防残疾发生,切实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重要指示,按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以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根本出发点,着力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到2020年,全区可比口径残疾发生率达到国家控制水平,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与能力显著增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残疾人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初步建立起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强化统筹协调,建立涵盖残联、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安监、食品药监、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的残疾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残疾预防工作重大事项,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推进全国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重点干预项目试点工作。强化监测与信息整合,建立统一的残疾报告制度和残疾预防综合信息网络平台、数据库,开展致残因素监控和动态研究,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体制。
三、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
(一)推进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加强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普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推进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到2020年,婚检率达80%以上,免费孕前优生检查率达80%以上。
(二)做好产前筛查、诊断。加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网络建设,开展唐氏综合症、严重体表畸形等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诊断,逐步扩大疾病筛查病种和范围,产前筛查率达60%以上。
(三)加强新生儿及儿童筛查和干预。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机制,新生儿及儿童残疾筛查率达85%以上,干预率达80%以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自治区民政厅、妇联、残联配合)
四、防控疾病致残
(一)加强传染性疾病防控。加强传染病监测,强化传染病预警预测,建立突发急性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提高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质量。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确保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0—6岁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报告接种率达90%以上。全区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流感、手足口病、麻疹、流行性腮腺炎等重点传染病基本得到控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加强慢性病防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完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体系,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建立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开展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干预,加强脑卒中、冠心病、糖尿病、慢阻肺等慢性病的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基本实现高血压、糖尿病管理全覆盖。提升自治区、市、县三级健身指导网络服务能力,倡导健康科学生活,预防控制慢性病发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体育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精神病防治。完善精神卫生体系,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障碍康复模式,做好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有效衔接。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将心理救援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登记、服务管理和救治救助工作,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80%以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自治区综治办、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配合)
五、控制意外伤害致残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伤、尘肺病、职业中毒及其他职业病致残,重点做好待孕夫妇、孕期妇女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减少职业危害。稳步推进工伤“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提高工伤保险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加大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切实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隐患。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到2020年,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起数较“十二五”时期平均下降10%。(自治区安监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残联配合)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现场管理和执法,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公路及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况。优化机动车产品结构,加强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安全管理,强化重点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和学习,普及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到2020年,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较“十二五”时期下降6%。(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农产品、畜禽及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加大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检测和监管力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严肃查处制售假药、劣药行为。规范临床用药,加大合理用药、用械的科学知识普及力度。(自治区食品药监局、卫生计生委、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饮用水和环境治理。全面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全面加强全区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力争到2020年,农村集中供水率达90%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85%以上。全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减少有毒有害气体对人群健康影响。扩大空气质量监测覆盖面,及时治理大气污染。(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健全完善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及会商机制,健全气象、地震、地质灾害等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提高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完善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设施、措施。加强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防灾减灾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及救治。(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宁夏地震局、宁夏气象局配合)
(六)减少儿童和老年人意外伤害致残。开展儿童意外伤害社区、家庭综合干预,创造儿童安全生活环境。加强儿童步行、乘车、骑车和防溺水、跌落、误食等风险安全教育。完善产品风险和伤害监测体系,实施产品安全预警和风险通报等干预措施,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发生。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提高老年人及其照料者预防跌倒的意识和能力,减少老年人意外伤害发生。(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着力改善康复服务
(一)健全康复医疗服务网络。加强康复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和康复服务标准化建设。实施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建设,到2020年,实现自治区、市两级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全覆盖,每个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托养设施、综合服务设施三者有其一的目标。加强康复医院、康复医学科规范化建设,统筹医疗服务资源,推动医疗机构与康复机构之间的转诊与合作,支持二级综合医院转型建立以康复医疗为主的综合医院或康复医院。支持每个县(市、区)医院、中医院的康复科承接残疾人医疗康复。依托各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站,为残疾人提供就近方便、规范优质的康复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社区康复服务水平。开展自治区规范化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创建活动,对经评审认定的自治区级示范站一次性给予设备及运行经费补贴。每个社区康复站由基层卫生机构指定1名医生(或村医)兼任康复指导员,每个村(社区)配备1名社区康复协调员,组成康复服务小组,为辖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考核,明确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使更多的残疾人免费得到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功能评估、辅助器具、双向转诊等康复服务。积极开展“医康融合”康复模式,依托“中医馆”建设项目,与卫生机构联办联建,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和中医治疗项目相结合。到2020年,力争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及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同时具备相应的医疗康复能力。(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推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残联组织综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制定残疾人康复服务标准和评定标准,完善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确定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和康复评估机构,成立技术专家组,以残疾儿童、持证残疾人为重点,围绕残疾人康复需求采集、精准评估和个性化服务等重点环节,为残疾人提供入户需求评估、转介咨询、康复指导、知识培训、心理疏导及简单辅助器具服务。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效衔接,在组织上、机制上打通康复服务“最后一公里”。到2020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80%以上。(自治区残联、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残疾人基本医疗和康复保障制度。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支持,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岁—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推动将7岁—14岁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项目纳入补助范围。加快推进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救助“一站式”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辅助器具服务能力。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扩大辅助器具应用,完善配置服务网络,开展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办法》,对0岁—6岁残疾儿童和7岁—17岁持证残疾儿童实行全额补贴,对其他持证残疾人实行部分补贴。到2020年,实现有需求的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率达80%。(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健全康复人才培养机制。开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实施“十百千”康复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康复专业人员培养和使用制度建设,开展高等院校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试点,办好宁夏医科大学康复治疗学专业,加强高等院校特殊教育相关专业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建设一批实践教学基地。开展重点康复课题研究,提高我区康复服务发展水平。探索构建康复人才引进、留用机制,通过对口帮扶、人才交流、优惠政策等,将康复人才培养和使用纳入我区人才强区工程,加快破解残疾人康复人才匮乏难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兴办康复机构。探索建立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扶持制度,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出资创办、入股联办和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或强强联合等形式,兴办公益康复服务机构。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设施的运营管理。积极培育涉残服务社会组织,提高其承接能力,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的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和公办康复服务机构执行同等政策。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进一步完善服务指导目录,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社会组织、企业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康复服务行业管理。引导康复服务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健全完善管理服务制度,注重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努力为残疾人提供贴心周到的服务。强化监督管理,对管理不规范、服务不专业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生虐待、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严肃查处、坚决惩治。(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积极发展残疾人相关商业保险业务。鼓励残疾人、高风险职业从业者等群体投保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为残疾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康复机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业务。(宁夏保监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预防重点干预、残疾人健康管理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并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分项目分任务列入政府民生计划实施,定期开展考核监督,推动解决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残工委要发挥好统筹协调、沟通联络作用,确保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彩票公益金按规定支持和用于残疾人康复。推动将更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增加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投入,减少工伤和残疾发生率。加大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开展慈善捐助,吸引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服务设施。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流程规范、责任明确、跟踪落实的督查制度。各级残联组织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加大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力度,并探索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残疾预防重点干预、残疾人健康管理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四)强化宣传引导。借助“全国助残日”“残疾预防日”“国际残疾人日”等宣传节点,通过广播、报刊、网络等形式,发布残疾预防信息,宣讲残疾预防知识,加强残疾预防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做好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高风险职业从业者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