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0-0023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0-04-01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4-08
发文字号: 宁政办规发〔2020〕9号
有效性: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20〕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推进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推进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精神,促进我区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支持院校增设一批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在至少1个本科院校和各地级市不少于1所职业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的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开展1 x证书制度试点,支持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家政服务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
2.培育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到2022年,建设培育5家以上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实现地级市家政服务培训能力全覆盖。(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将家政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打造1个—2个校企合作示范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与院校联合开办家政服务业类专业班或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推动家政示范企业、院校联合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对符合条件的家政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申请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将家政服务纳入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把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积极使用提升行动资金、技能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家政服务业培训。(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人才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对新上岗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家政服务人员每2年不得少于1次“回炉”培训。到2020年底累计培训超过10300人次,其中,自治区商务厅依托劳务输出基地、“百城万村”家政扶贫培训2500人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新上岗家政服务人员纳入《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家政服务人员培训”中培训2000人次,自治区总工会实施“工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行动”培训1600人次,自治区妇联依托巾帼家政协会等培训1200人次,各类家政企业、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培训3000人次。(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妇联)
6.建立宁夏巾帼家政实训基地,被认定的国家和自治区示范基地,加大政策扶持和项目支持力度,纳入自治区扶持奖补范围。着力打造巾帼家政品牌,培养巾帼家政服务人员和管理人才。(责任单位:自治区妇联,发展改革委)
7.适时举办全区家政职业技能竞赛。提升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家政行业规范化职业化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妇联、团委)
二、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
8.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根据用工方式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员工制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医保局)
9.灵活确定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工时。家政企业及用工家庭应当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者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在劳动合同或家政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总工会,市、县〔区〕人民政府)
10.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规定的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提供免费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1.各市、县(区)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企业提供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财税金融支持
12.落实好国家家政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13.对与消费者(客户)、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代发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并建立业务管理系统的家政企业提供的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自治区商务厅)
14.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鼓励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和商业自愿的前提下,为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5.运用投资、基金等组合工具,支持家政企业连锁发展和行业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改善家政服务人员从业环境
16.对家政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予以社保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7.鼓励家政企业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专门的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地区组织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统一投保并进行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宁夏银保监局,市、县〔区〕人民政府)
18.探索适合家政从业人员特点的入会形式、建会方式和工作平台,积极稳妥推进家政服务业行业工会建设,全面吸纳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入会。完善家政从业人员维权服务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实现体面劳动。(责任单位:自治区总工会、妇联)
19.把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支持市、县(区)采取多种方式帮助解决家政从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引导家政企业将员工学历、技能水平与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岗位晋升等挂钩。支持家政从业人员通过高职扩招专项考试、专升本等多渠道提升学历层次。(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商务厅)
21.表彰激励优秀家政从业人员。五一劳动奖章、五一青年奖章、五一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宁夏向上向善好青年等评选表彰和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活动要向家政从业人员倾斜,对获得上述奖励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和自治区相关技能大赛获奖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国家或自治区高技能人才评定范围。加大家政服务业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倡导诚实劳动、诚信经营。对职业技能大赛中成绩优异且符合青年岗位能手评选条件的,可以联合授予行业系统青年岗位能手。(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总工会、妇联、团委,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提升家政服务人员健康水平
22.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按所从事家政服务类别进行体检,从事体检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要严格执行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明示收费标准,做好体检记录,采取切实措施缩短体检报告制作时间。(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推动家政进社区
23.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可减免租赁费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4.定期开展巾帼家政进社区服务活动,扩大巾帼家政的社会影响力和服务面。(责任单位:自治区妇联,民政厅)
25.落实好支持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
七、健全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
26.依托宁夏“家政通”信息平台,建设全区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全量归集家政企业、从业人员、消费者的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信息,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及家政企业充分共享金融、税务、司法等可公开信用信息。探索建立全区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社会评价互动系统。(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厅)
27.建立家政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注册、跟踪评价和管理制度。开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背景信息验证核查渠道。依托宁夏“家政通”信息平台、程序(app)等,按规定提供家政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份认证、信誉核查、信用报告等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
28.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家政企业及从业人员,通过实施家政服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开展家政服务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八、加强家政与贫困地区人员就业供需对接
29.把家政服务作为劳动力输出地各类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重要培训内容,打造家政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对困难学生、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人群从事家政服务提供支持。推进“雨露计划”。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家政服务培训。(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扶贫办,总工会、妇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九、提升家政服务规范化水平
30.开展家政服务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居家保洁、母婴护理、老年陪护、病患陪护等常态家政服务的标准;研究制定家政电商、家政教育、家政培训等新业态服务标准和规范。积极参与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厅,妇联)
31.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依规签订家政服务合同,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家政企业应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清单和服务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2.逐步实现统一为每一位合格的家政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并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实施诚信监管。探索建立覆盖全域的家政持证上岗模式。(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3.家政企业要开展优质服务承诺,建立完善的质量评价体系、激励体系,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对家政企业开展考核评价并进行动态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厅)
34.畅通“12315”投诉平台等消费者诉求渠道,发挥家政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作用,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厅,总工会)
十、发挥规范示范作用
35.充分发挥家政行业协会作用,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各地要制定或修改完善家政服务领域的制度和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6.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家政电商、“互联网 家政”等新业态,延伸家政服务产业链。(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7.培育一批具有区域引领和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形成家政服务业知名品牌。积极组织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妇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协调调度
38.建立自治区家政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我区家政服务业统筹规划、政策保障、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研究协调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39.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聚焦重点任务,细化年度目标,健全完善措施,明确完成时限,抓好工作落实。(本方案所有责任单位)
40.自治区根据工作需要,每季度汇总梳理各地各部门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发展指标,调度行业发展情况,掌握行业发展动态。(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