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7-0146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7-09-12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9-19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7〕161号
有效性: 文件已宣布失效
>宁政办发〔2017〕1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更好地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水平,推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将我区201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一、2017年度我区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3%;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5%;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2%。
企业支付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按照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建立正常年度工资增长机制
(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应围绕工资增长基准线,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率。
(二)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基准线和上线(预警线)区间内安排企业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
(三)企业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在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参照工资指导线进行平等协商,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作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