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493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6-10-24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6〕82号
有效性: 文件已废止。
>宁政发〔2016〕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积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向我区转移,推动外贸结构调整,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特色产业集群发展
利用迪拜—银川航线开通和“中阿号”国际货运班列开行带来的便利化、低成本优势,黄金珠宝、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加工贸易产业链整体向我区转移,形成特色产业集群。重点支持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基础设施和供能、环保、物流、通关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认定一批自治区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支持园区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和配套能力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五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加工贸易转移合作机制
推动与福建、浙江、天津、河北等沿海地区建立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协调机制,按照优势互补、共同出资、联合开发、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建产业合作园区,开展产业对接合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五市人民政府)
三、深化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
实行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完善重点敏感类商品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进一步简化内销征税和核销手续。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征税。建立商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安监、质监、海关、检验检疫、物价等相关部门广泛参加的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组,对加工贸易企业安全生产、节能环保、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经营。(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银川海关、宁夏国税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物价局、质监局、安监局、宁夏检验检疫局、五市人民政府)
四、创新海关监管模式
建立加工贸易及保税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对资信良好、信息透明、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探索实施自核单耗和自主报核。对符合单耗可追溯条件的企业可选择在报核前申报单耗或实行单耗自核管理。实行消耗性物料正面清单管理。简化账册设立(变更)、内销、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结案等作业流程。取消账册预报核,简化核销手续。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 ”新型贸易业态发展。提高卡口智能化水平,建立进出卡口货物的分类管理模式。实施料号级管理,建立既满足料号级管理需要又兼容项号级管理需求的海关保税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牵头单位:银川海关、宁夏检验检疫局)
五、加强加工贸易产业用地统筹
支持市、县(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落实加工贸易产业用地规模和布局,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加工贸易企业按产业类型进区入园,对自治区立项的重点加工贸易产业建设项目,采取“点供”方式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及时报批供应土地。加工贸易产业用地出让价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各项政策。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占用未利用地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出让最低价可按照相关标准的10%确定。加工贸易项目可采取出租与出让结合、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使用土地。对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采用出租或缩短出让年期的方式供地,缩短用地出让年期的,一般控制在20年以内。企业用地到期后,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经批准可予以续期。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五市人民政府)
六、降低加工贸易企业成本
对加工贸易企业通过公路、铁路将货物运输到沿海沿边各出境口岸和通过银川河东机场出境的农产品和食品产生的运输费用,给予不超过40%的支持;对出口其他货物产生的运输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区内各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实际发生的仓储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对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在执行自治区现有电力优惠政策的基础上,2017年底前试点参与电力直接交易,2018年到2020年均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物价局)
七、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优先向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相关子基金推荐加工贸易企业。对加工贸易企业用先进设备进行抵押贷款的,由相关部门确认后,由国有担保机构通过授信将抵押贷款比例提高到70%左右。将加工贸易企业纳入自治区工业运行专项调控基金支持范围,对新增项目贷款给予基准利率30%左右的贴息。鼓励民营加工贸易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和企业债、公司债、集合信托等,并按发行总额一次性给予2个百分点贴息。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外经贸企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用,对担保费用低于基准利率50%的按照担保额给予2%的补贴。(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八、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为企业提供信用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对保费和保单融资费用给予补贴。对落户加工贸易企业优先纳入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范围,优先满足信用限额。安排理赔绿色通道,实施预赔或快速理赔。支持中小配套企业集约投保,在信用保险项目下提供融资便利。(牵头单位:宁夏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九、提升外贸综合服务水平
推动在商务、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与加工贸易企业多方联网,实现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引进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鼓励其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报关、检验检疫、物流、融资、出口退税等“供应链”服务。建立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风险控制管理机制,提升外贸综合服务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银川海关、信息化建设办、银川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公司,宁夏检验检疫局、宁夏国税局、宁夏外汇管理局,五市人民政府)
十、加强加工贸易人才队伍建设
对符合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比例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加工贸易企业,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现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标准执行。支持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和博士后工作站,考核优秀的给予专项经费资助。对引进的高层次外国人才列入自治区引智项目给予经费支持,简化外籍高层次人员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办理程序,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在宁永久居留。(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外办)
自治区建立由商务厅牵头、各相关部门、五市人民政府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承接加工贸易转移有关工作和政策进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根据本《意见》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细则,细化工作举措。商务厅作为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的督促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9日
(此件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