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7-01633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7-07-04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7〕51号
有效性: 文件已宣布失效。
>宁政发〔2017〕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着力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城乡、区域之间学校的办学差距不断缩小,乡村学校办学水平快速提升。但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人口及学生流动给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和城镇学位供给带来很大挑战。为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关于义务教育改革发展的任务要求,坚持以创新驱动、脱贫富民、生态立区三大战略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推进依法治教,提高教育质量,统筹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向乡村和城乡结合部倾斜。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开齐开足课程,大力提高乡村教育质量,适度稳定乡村学校生源。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和乡(镇)学校寄宿床位,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破解“乡村弱”和“城镇挤”难题。巩固提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着力提高山区县(区)义务教育发展水平,为实现教育现代化、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三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常住人口规模需求。
到2017年,全区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通过自治区级评估验收。启动“基础教育质量先进县”创建工作,把提高质量、促进内涵发展作为新时期义务教育发展的中心任务。遴选1个地级市启动市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工作试点。小学六年巩固率达到94%以上,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3%。
到2018年,全区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全部通过国家检查验收。乡村学校(含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办学条件全部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2020年)实施办法》推进和县域内教师均衡配置取得显著进展,超大班额基本消除,大班额得到有效化解。 “基础教育质量先进县”创建工作全面推进,2个—4个县(市、区)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验收。总结市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工作试点经验,完善工作措施。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小学六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4%。
到2020年,全区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区域、城乡、校际之间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基本化解“乡村弱”“城镇挤”的问题。城乡学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基础教育质量先进县”创建工作深入推进。小学六年巩固率、初中三年巩固率分别达到96%和95%,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大力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全面推进市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同步推进城镇学校建设。各市、县(区)要科学编制中小学、幼儿园专项规划,并纳入市(镇)总体规划同步推进。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中小学建设,按每千人口70名小学生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15000人口设置一所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按每千人口70名中学生配建相应规模初中,每20000人口设置一所初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要科学预测城乡人口流动、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移民搬迁等带来的学龄人口变化趋势,按照中小学校建设标准预留足够教育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对新建小区要整体规划、整体批复,确保预留足够教育用地和配套学校建设。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对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要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占地面积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求。各地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和老城区改造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着力提升乡村教育质量。各市、县(区)要根据适龄人口变化趋势,结合贫困地区“五通”(通路、通水、通信息、通广播电视、通客车)工程,合理布局乡村义务教育学校。要办好有一定规模的乡(镇)初中学校,人口较少的乡(镇)初中学校可举办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合并到就近的规模较大初中学校。应慎重稳妥撤并乡村中小学校,对于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寄宿、校车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水平,每个乡(镇)设1名教育管理人员,负责加强对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特别是村小、教学点和村级幼儿园(含校中园)的指导和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课程方案开全开足课程,深入开展城乡学校对口帮扶,通过一体化、集团化、托管式办学等多种措施提高农村学校教育质量;加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和乡村学校校长、教师培训,城镇学校教师每学年交流到乡村学校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加强教育信息技术“三通两平台”和宁夏“教育云”的建设和应用,提高乡村教师运用信息技术能力,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坚持将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的60%分配到区域内城乡初中学校。(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扶贫办、信息化建设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统筹推进城乡学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统一的建设标准和基本装备配置标准。各市、县(区)要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全面摸清情况,确定达标时限,结合“全面改薄”等“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重点项目安排,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对于寄宿制学校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要加强餐厨设施建设,配齐必要的设施设备,改善寄宿生住宿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实施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落实国家《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努力提高学校管理标准化水平。建立教学设施设备使用考核机制,提高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提高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利用劳务派遣及公益性岗位统筹等方式为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在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探索推进市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从2017年起,在石嘴山市实施市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试点,并鼓励其他市积极开展试点。(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着力消除城镇大班额。各市、县(区)要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专项规划(2017-2020年)》,限期消除大班额。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的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避免新大班额产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班额标准,通过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办分校、合理分流学生等措施有效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通过一体化、集团化、托管式办学和科学规划入学片区等措施,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化解择校等因素造成的大班额;通过教师交流特别是骨干教师交流、支教(部分学科走教)、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2020年)实施办法》等措施促进教师均衡配置,增强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师资力量。(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优化配置城乡师资。各市、县(区)要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落实好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逐步探索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向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确定的县域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完善职称评聘相关政策,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从2017年起,每个地级市要确定一个县(区)先行试点,力争到2020年全区全面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管理由“学校人”到“系统人”的转变。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制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重视英语、信息技术、艺术、体育、科学等急缺学科教师的补充。统一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代课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和变相占用教师编制。(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乡村教师待遇保障。继续实施国家和地方“特岗计划”,落实好地方免费师范生计划,加强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由区内高校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教师。结合实施“国培计划”,做好自治区、市、县(区)三级骨干教师及“塞上名师”培养工作,将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予以保障。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乡村教师培养管理的全过程。加强音乐、体育、美术、英语、科学、综合实践等薄弱学科教师培养培训,定期对中小学实验教学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装备应用与管理培训。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确保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在评先选优、职称评聘时向乡村教师倾斜。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对长期在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工作的教师且现仍在农村教学岗位上,连续工作15年晋升中级职称、连续工作25年晋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历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限制,直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各市、县(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解决。切实做好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健全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和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强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形成政府主责、学校尽责、监护人履责和社会各方支持配合的控辍保学责任体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偏远、民族等重点地区,小升初、初二等重点学段,以及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学习困难学生等重点群体的监测控辍。建立和完善学生考勤制度、辍学(疑似)学生劝返复学制度、辍学学生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各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要掌握每一名学生的情况,发现学生无故未到校的要及时与其监护人进行沟通。发现学生有辍学苗头的,学校要第一时间会同责任督学、村(居)委会开展劝返复学工作。对无故离校一个星期的,学校要及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和学校控辍保学工作台账中标注登记,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劝返辍学学生复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情况,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对于不按时入学或中途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向其家长发送限期入学、复学通知,督促无效的,相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确保失学、辍学学生尽早入学、复学。各市、县(区)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策”制定帮扶方案,确保孩子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学习能力和自信心,着力消除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的现象。各市、县(区)要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营养膳食质量,改善学生营养状况。对居住分散或家校路途较远的儿童,应根据当地实际,通过建设乡(镇)寄宿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多种方式保障适龄儿童入学,确保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实施义务教育督学检查结果公告制度、限期整改制度和问责制度,对小学六年巩固率和初中三年巩固率达不到规定的和小学、初中年辍学率超标的要进行问责。(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残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完善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就学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流入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以流入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为主,简化随迁子女入学程序,由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儿童少年入学,并纳入当地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三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各义务教育学校对随迁子女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与当地学生同报名、同分班、同上课、同考试、同管理,在参加团队、文体等活动以及表彰奖励和资助等方面同等对待,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进一步落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学校、政府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乡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其健康成长。要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建立校长、教师帮扶的乡村留守儿童工作机制。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的乡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建立乡村留守儿童档案,准确掌握乡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情况。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乡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联系交流。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妇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九)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学校管理等各个环节,坚持贴近现实、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德育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招生录取办法。积极探索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加强核心素养教育,以“全面发展的人”为核心,从文化基础、自主发展、社会参与三个方面,加强人文底蕴、科学精神、学会学习、健康生活、责任担当、实践创新六种素养的培养。探索在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开展创新素养教育,使学生(幼儿)在创新人格、创新思维和创新方法等方面得到基础培养。深入实施“基础教育质量先进县”创建工作,推动县级人民政府持续提升基础教育发展质量。(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全面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建设。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在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级统筹,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村中心学校考核,加强乡村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逐步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创新校外教育方式,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全面整治校园及校园周边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学校党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要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抓好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升党组织建设水平。
(二)落实政府统筹责任。各市、县(区)要根据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当地城镇化进程,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激励等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把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对市、县(区)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17年7月底前研究制定本地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
(三)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各项改革发展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在落实好相关资金、项目的同时,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强化教育督导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制定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和监测评估标准。建立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专项督导制度,并实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市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本地落实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市、县(区)要加强对自治区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成功案例,并依法推进义务教育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各方面和舆论媒体监督的监督作用,进一步统一认识,凝聚人心,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