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57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6-09-20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28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6〕150号
有效性: 文件已宣布失效
>宁政办发〔2016〕1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更好地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水平,推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将我区201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一、2016年度我区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不设上线;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
企业支付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按照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建立正常的年度工资增长机制
(一)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可不设上线。但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不能超过当年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的基准线。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增长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三)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零增长,但企业支付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已经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参照工资指导线进行平等协商,发挥工资指导线的作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