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0-0023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0-04-03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举行哀悼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4-03
发文字号: 宁政办明电发〔2020〕8号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举行哀悼活动的通知
宁政办明电发〔202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表达全区各族人民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的深切哀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2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20年4月4日举行哀悼活动。在此期间,全区下半旗志哀,全区停止公共娱乐活动。4月4日10时起,全区人民默哀3分钟,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原则上社会公众不组织群体性、集中性悼念活动。
请你们接到通知后,高度重视,立即将有关要求落实到相关单位,按照国旗法规定当天应当升国旗的场所、机构和单位均应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各地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