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0-0039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0-09-11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发布时间: 2020-09-21
发文字号: 宁政办函〔2020〕30号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同意调整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宁政办函〔2020〕30号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你厅《关于调整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宁市监发〔2020〕76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消费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完善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统筹协调全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研究并推进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全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广播电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银川海关、宁夏邮政管理局、宁夏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民航宁夏监管局、药监局、自治区消费者协会2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或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会,也可以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