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1-0002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1-01-06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发布时间: 2021-01-14
发文字号: 宁政办函〔2021〕1号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宁政办函〔2021〕1号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你厅《关于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宁市监发〔2020〕140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更好地研究解决维护竞争秩序重大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并推进实施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落实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全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对不正当竞争热点问题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有关部门在相关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加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党委网信办、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广电局、宁夏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自治区药监局等16个部门组成,市场监管厅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场监管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厅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责,深入研究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一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