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1-0015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1-05-19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发布时间: 2021-06-03
发文字号: 宁政办函〔2021〕24号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
建立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宁政办函〔2021〕24号
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宁司发〔2021〕9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我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顺利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全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研究解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中的问题,协调推进部门间、地区间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机制的建立,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宁夏税务局组成,自治区司法厅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司法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司法厅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同志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
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也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有关地方和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工作,主动研究解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跨区域协调解决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