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1-00167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1-06-03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6-16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21〕28号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区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区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区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我区石窟寺分布广泛、内容丰富,集建筑、雕塑、壁画等艺术于一身,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审美追求、价值理念、文化精神,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意义重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支持开展了一系列石窟寺抢救保护、考古研究、展示利用等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也面临石窟自然损坏严重、技术保护力量薄弱、展示利用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做好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持统筹规划,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坚持保护第一,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保护水平;坚持广聚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科研和文物修复队伍;坚持传承创新,挖掘弘扬石窟寺文化艺术魅力;坚持交流互鉴,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为建设黄河文化传承彰显区,走出一条具有示范意义的石窟寺保护利用之路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到2022年,全区石窟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要进展,石窟寺重大险情全面消除,石窟寺“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基本健全,各级石窟寺安防设施全覆盖。到“十四五”末,部门间密切合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石窟寺保护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完善,保护管理机构和队伍更加健全;保护传承、研究阐释、科技攻关、传播交流协同推进,石窟寺保护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石窟寺文化影响力日益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石窟寺抢救性保护力度。开展全区石窟寺专项调查,根据国家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要求,完成全区石窟寺保护利用措施制定,分级落实政府责任,推动有关内容纳入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做好日常养护和监测工作,每年开展文物健康评估,加强石窟寺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环境风貌整治力度,保护好石窟寺周边历史风貌及人文自然环境,2022年底全面消除石窟寺重大险情。实施须弥山石窟、中宁石空寺等重要石窟寺保护加固、保护设施及安全防范工程,分类开展中小石窟寺保护抢救、安全防范工程,全面提升石窟寺保护能力。(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以下均需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石窟寺安全长效机制。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实施石窟寺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公告制度。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力量,推动实现石窟寺安全守护员和重点石窟寺安防设施全覆盖。将包括石窟寺在内的各类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框架中推进落实,坚持群防群治,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巡查制度,加强巡逻防控,及时严厉打击损坏、损毁石窟寺本体及其历史环境风貌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打击文物犯罪联合长效机制,2022年底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一次以石窟寺文物盗窃盗割犯罪为重点的全区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有效遏制文物犯罪。坚决追缴被盗石窟寺文物,追索流失文物。开展石窟寺违规妆彩、涂画、燃香专项整治工作。(自治区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学术研究和价值挖掘。整合全区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力量,建设相对稳定的石窟寺学术科研队伍,依托考古所、宁夏社会科学院等专业学科力量,有序开展考古调查、价值阐释、艺术研究和成果普及。积极参加国家石窟寺考古中长期计划项目,2035年底前完成须弥山石窟、中宁石空寺石窟考古报告的出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宁夏社科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石窟寺数字化保护利用。依据国家石窟寺数据采集、加工、管理等标准规范,开展须弥山石窟、中宁石空寺等石窟寺壁画、彩塑、雕像、洞窟、摩崖石刻数字化工作。加强与全国和区域性石窟寺数字资源管理和共享共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负责)
(五)提升石窟寺综合展示水平。提升石窟寺展示陈列水平,打造精品陈列展览,完善开放石窟寺的展示标识体系,规范讲解服务和游客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石窟寺建设遗址博物馆。推动形成联合办展、巡回展览、云展览等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石窟寺展示模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石窟寺旅游开发活动。坚持发展旅游以保护为前提,避免过度商业化、娱乐化。采用限时限流、定制服务等方式规范引导参观活动,加强石窟寺基础设施建设,划定合理游览线路。在须弥山石窟推广预约参观制。加强对讲解员、导游的职业技能考核和上岗培训,规范讲解服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负责)
(七)深化石窟寺文化交流合作。依托石窟寺遗址博物馆和管理机构,搭建交流平台,举办考古、研究、展览展示等交流活动,加强保护技术研究协作,联合开展保护项目,促进石窟寺保护利用交流,提升我区石窟寺影响力。(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宁夏社科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挥科技支撑和引领作用。利用东西部科技合作机制,在石窟寺病害检测、岩体稳定性评估、壁画和石刻保护修复新材料、无人智能监控等方面,通过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相关专业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及示范应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弘扬“莫高精神”,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依托各专业机构、有关院校,培养石窟寺考古、文物保护、数字化技术人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稳定基层文博队伍,通过定期轮训、在岗培训等措施提高石窟寺管理人员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完善我区文物修复领域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优化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制度,落实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切实调动文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建立志愿者队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保护传承与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健全我区石窟寺保护研究机制,依托重点石窟寺保护管理机构,建立研究基地。创新、优化中小石窟寺管理模式,探索建立石窟寺保护与非遗传承人相衔接机制,提升专业管理、保护传承和弘扬利用水平。根据文物保护工作规律和特点,依法合理选择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政府采购方式。针对石窟寺考古、本体修复等服务类项目特点和资质单位数量,合理选择适当采购方式,综合评价并择优确定专业保护机构,涉及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的,财政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保障项目有序实施。落实文物保护原则,优化工程管理,推动采取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中小石窟寺保护项目可选择专业保护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和履约验收,保证项目质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石窟寺保护作为重要内容提上议事日程。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统筹石窟寺保护管理、监管等责任落实。石窟寺所在地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落实石窟寺保护的具体管理责任。重点地区要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投入保障。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石窟寺所在地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根据现行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完善支出标准,加快预算执行。严格按照核定后的项目预算控制数推进项目实施,不得重复评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采购需求、采购合同。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用于其他石窟寺保护项目。加强预算及资金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项目绩效预算管理与考核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督促落实。强化石窟寺保护责任落实督导,对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事中事后评估,做好事中检查、事后验收工作。实行石窟寺保护情况通报制度。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重大问题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