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1-00187
主题分类: 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妇女儿童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1-07-01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08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21〕33号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1〕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555号)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以下简称健身设施)建设,推动群众体育蓬勃发展,促进全民健康水平提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完善健身设施建设规划设计,增加健身设施和服务有效供给,补齐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短板,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到2025年,公共体育服务短板弱项逐步补齐,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更加高效,全民健身环境明显改善,健身设施更加优质均衡、普及普惠,健身活动服务更加丰富多样、亲民便利,全区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3.15平方米以上,基本形成县级以上城市“10分钟健身圈”,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8.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计划。
1.摸清场地设施底数。组织开展健身设施现状调查和运营情况评估,系统梳理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其他设施资源,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指引。(责任单位:自治区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明确建设目标任务。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制定我区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明确各年度目标任务,聚焦城乡居民就近健身需要,在市、县(区)优先规划建设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公共体育场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多功能运动场、健身步道、健身广场、社会足球场、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等。推动智能化健身设施建设和现有设施提档升级。统筹规划建设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提升重点工程体育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体育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规划融合。
3.规范规划项目审核。各市、县(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理区位特点、历史人文特色,与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有机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健身设施。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在编制涉及健身设施建设相关规划时,要就有关健身设施建设内容征求同级体育主管部门意见。在审查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按照国家关于健身设施规划建设有关标准规范严格把关。对确需建设的大型体育场馆,要从严审批、合理布局,同时兼顾社区(乡村)居民使用。对已建成投用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体育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扩大有效供给。
4.盘活城市空闲土地。各市、县(区)要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土地供应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可应社会力量申请,提供尚未明确用途的城市空闲土地、储备建设用地或已明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室外健身设施,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鼓励依法依规利用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建设健身设施。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等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在河道湖泊沿岸、滩地建设健身步道等。(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体育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加强综合开发利用。在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通过与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产权人达成使用协议的方式促进健身设施项目落地。支持健身设施和城乡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服务设施进行功能整合。统筹体育和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建设,推广公共体育场馆平战两用改造,新建或改建公共体育场馆应预留改造条件,强化其在重大疫情防控、应急避难(险)方面的功能。(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民政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人防办、水利厅、应急厅、体育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6.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各市、县(区)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土地,租期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健身设施建成开放并达到约定条件和年限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户外健身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各相关方协商依法确定健身设施产权归属,建成后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归属和功能用途。(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体育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7.落实社区配套要求。严格落实《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要求,推动新建居住小区因地制宜配建健身步道、多功能运动场、小型足球场、智能化健身路径等社区健身场地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新建小区实际和应急避难(险)需求配建健身馆等设施。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现有居住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社区(乡村)健身设施。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可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体育局、应急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8.推广场馆专业运营。按照“改造功能、改革机制”要求,推进公共体育场馆社会化、专业化运营。规范委托运营模式,制定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共体育场馆示范合同文本。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运营团队,承担公共体育场馆预订、赛事信息发布、经营服务统计等服务,在保证公益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公共体育场馆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责任单位:自治区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9.加大场地设施开放。完善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推动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推动公共体育场馆为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充分挖掘潜力,创新开放模式,通过空间共享、错时利用等方式,拓展开放受众,实现更高水平开放。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评估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加强场地设施风险评估及安全管理,落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压实经营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公共场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监管,确保符合应急、疏散和消防安全标准,保障各类健身设施使用安全。(责任单位:自治区体育局、财政厅、教育厅、应急厅、公安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0.建设智慧体育场馆。实施“互联网 健身”工程,依托宁夏全民健身平台和国家社区体育活动管理服务系统等资源,推进全区公共体育场馆信息化建设,打造集健身设施查询预订、社会体育指导员咨询、体育培训报名等多种功能的智慧型健身场馆,提高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运营方要按照体育场馆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预约制度,实现进出馆人员可追溯,根据相关要求及时调整入馆限额。推动开放式室外健身设施数字化改造,加强人流监测,防止过度聚集。(责任单位:自治区体育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丰富健身活动。
11.拓展体育赛事活动。加强赛事统筹和专业指导,加大全民健身活动供给,打造线上线下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办好市民(农民)运动会、全民健身节、银川国际马拉松赛、中卫大漠运动健身赛等重点赛事活动,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创新举办一批群众参与度高的体育赛事活动,推动马拉松比赛五市全覆盖,提质升级宁夏体育大集、社区运动会等群众体育活动。充分发挥社区体育赛事独特作用,强化项目推动和综合保障,激发社区组织协办赛事活动积极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承接社区体育赛事活动和培训项目。赛事组织方要严格落实防疫和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和预案,确保赛事活动安全有序。(责任单位:自治区体育局、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2.推动居家工间健身。大力推广居家和工间健身、线上培训和全民健身网络赛事活动,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在提升公民健康素质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各市、县(区)与线上运动平台合作开办居家健身课程。倡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落实工间健身操、广播体操制度,开展适宜的工间健身运动。支持体育社会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市场主体提供灵活多样的线上体育健身服务。鼓励体育明星等体育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健身直播活动,普及运动健身知识,提供科学健身指导。(责任单位:自治区体育局、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运营、开放、管理主体责任,研究制定本地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规划、补短板五年计划,认真落实年度工作任务。自治区全民健身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细化完善规划、用地、开放运营等政策和标准,推动工作取得实效。(责任单位:自治区全民健身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投入机制。完善自治区与市、县(区)政府公共财政体育投入保障机制,落实各级政府在公共体育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保持公共体育财政投入合理增长。综合运用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产业引导资金、社会资本等,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统筹解决健身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坚持绿色、低碳、环保原则,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规划、严格控制健身设施建设规模。(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体育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简化审批程序。加大对健身设施建设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协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充分发挥“互联网 政务服务”作用,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实行网上申报、线上审批和全程监管,提高健身设施项目审批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营造良好环境。加强宣传引导,讲好体育故事,充分发挥体育健身对形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促进作用,积极推进健康宁夏建设。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加强服务保障,为市场主体参与健身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环境。自治区体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县(区)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和检查评估。(责任单位:自治区全民健身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夯实人才基础。加快制定完善社区体育相关标准和规范。支持各市、县(区)培育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社区体育俱乐部等基层体育组织。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有效发挥其在组织社区体育活动、指导科学健身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体育局、民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