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党委农办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尊龙体育官网

索引号: 640000/2021-0045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乡村振兴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1-10-17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党委农办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0-26

发文字号: 宁政办函〔2021〕43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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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党委农办财政厅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函〔2021〕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党委农办、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17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党委农办  财政厅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持续加大扶贫投入力度,实施了大量扶贫项目,形成了较大规模的资产,极大地改善了脱贫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为贫困户脱贫增收、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了重要基础。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结合推进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长效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扶贫项目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围绕确权登记、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等关键,健全完善不同类型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 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引导受益群众参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监督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重点工作

一)明晰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扶贫项目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项目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环卫、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集中供水饮水设施等方面的资产。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以县为单位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彩票公益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闽宁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区内定点帮扶资金、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建立管理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二)精准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相关行业部门和乡、村两级职责,依据扶贫项目资金台账、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项目库和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渠道,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衔接,采取信息系统调取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清资金、理项目、核资产,全面厘清纳入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分年度资金量、资金来源、实施项目、项目实施方式(到户、到村、乡内联村、跨乡联村、县级)等情况,全面排查核实扶贫项目资金对应形成的资产,做到资金、项目及资产一一对应。根据年度扶贫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实施方式等情况,把握资金找项目、项目找资产的基本脉络,县级行业部门和乡、村两级要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式,对照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情况,逐一排查比对、甄别核实形成资产状况,在此基础上,分别形成行业部门扶贫项目资产清单和乡、村两级扶贫项目资产清单,做到上下一致、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县级乡村振兴、财政、审计部门会同行业部门、乡镇对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清单进行纵横比对,确保摸底排查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面、真实、准确,汇总形成全县扶贫项目资产清单。

(三)有序推进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在全面厘清扶贫资金、项目和资产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原则上行业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行业部门进行确权;乡、村两级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确权;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资产,由相关产权登记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和登记颁证。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向社会发布确权登记通告,组织相关行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开展实地调查,并依据国家或行业部门相关政策性文件、管理规定对确权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要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确权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组织落实依法登记颁证。确权登记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已确权资产进行账实清点,开展资产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完善手续、理清账目后再移交。对暂不具备确权登记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各地可先明确权属和管护责任,纳入台账管理,待条件完善后再进行确权登记和移交。

(四)逐级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后,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要应纳尽纳,逐一登记造册,分级建立起县、乡、村三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同步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扶贫项目资产统计台账模块,2021年11月前完成。县级人民政府从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班,负责汇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总台账,完整反映扶贫项目资产基本状况和使用情况,相关资产台账由归口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提供;县级相关行业部门要建立本行业部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乡、村两级要在相关行业部门的指导下分别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明细台账。台账登记内容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有关扶贫项目资产统计台账模块为准,并可结合各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做进一步补充细化。纳入台账管理的资产登记标准及资产原值金额的确定按照国家或行业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行政区划调整的,由原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提供扶贫项目资产信息,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进行登记管理。涉及资金项目管理主体发生变化的,变化前形成的相关扶贫项目资产信息由原资金项目管理主体负责提供并配合登记建档。县级相关行业部门要指导乡、村两级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的会计核算处理,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资产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补充登记,相关资产台账及时对应动态更新调整。

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责任。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把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监督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全局安排部署,明确相关行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责任清单。市级用各类扶贫资金投入所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由资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着力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对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直接监管责任。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民委、民政、生态环境、商务、文化旅游、妇联、残联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行业领域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好扶贫项目资产行业监管职责。

(六)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对经营性资产,要聚焦保障资产安全和效益提升,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相关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并强化运营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七)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原则,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原则上,属于村集体的收益,由村集体提出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示公告。扶贫项目资产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八)严格扶贫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扶贫项目资产能够发挥预期效益的,原则上不得处置。确需处置的,要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并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同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全程跟踪监测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效益较差甚至亏损、存在经营风险的资产,要及时跟进完善防控措施,有效化解风险。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产业振兴,不得直接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市级加强对所辖各县(市、区)扶贫项目资产摸底清查、登记造册、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动员安排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同时要完善组织实施体系,建立协同推进机制,组建工作专班,统筹安排相关行业部门和乡、村工作任务和工作力量,明确细化责任分工,定期调度通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得到高效落实。

二) 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报告制度县级行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县级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要着力创新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和监管方式方法,不断提升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安全运行。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

(三)强化监督管理。聚焦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风险防控,加强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注重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扶贫项目资产重大事项、信息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形成监督合力,有效预防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总结推广经验。各地要及时总结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情况,大力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模式和方式,加强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注重宣传的引导性和时效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印发后,原《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开发〔2020〕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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