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1-0058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21-11-27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2-07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21〕31号
有效性: 有效
>宁政发〔2021〕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结合宁夏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落实党的领导、预算法定、目标引领、底线思维的原则,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压实预算主体责任,加强制度系统集成,强化预算约束管理,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使预算编制管理更加科学、财政资金使用更加高效、债务风险防控更加严密,实现有限公共资源与政策目标有效匹配,更好发挥财政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支柱作用,为加快推进先行区建设、继续建设美丽新宁夏提供坚实保障。
二、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力度,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1. 规范政府收入预算管理。统筹发展和安全,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编制收入预算,考虑经济运行和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不得脱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设定收入目标。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管理,严禁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将列入清单的收费基金按规定纳入预算。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严禁虚收空转。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除按“以收定支”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教育专户资金外,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
2. 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优化完善自治区与市县、市与辖区间收入划分体制,适当调整自治区与市县之间分享占比结构,充分调动市县(区)谋发展、抓产业、强财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强化“自我造血”能力和内生动力。健全财政综合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资金分配机制,切实发挥“奖优罚劣”政策导向。均衡区域财力水平,增强市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3. 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加大预算统筹力度。合理确定并适时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这方面的资金逐步退出。
4. 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各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各部门要加强所属单位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管理,在部门和单位预算中如实反映非财政拨款收入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等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规将资产出租、处置收入滞留本单位账户,不得截留做为本单位收入。
5. 完善结余和结转资金管理机制。除另有规定外,对财政拨款结余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用于其他急需领域;预计难以支出或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当年预算资金,可按规定交回财政统筹安排。从严控制一般公共预算结转项目,可不结转的项目不再结转。建立健全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上年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地区和项目,可核减下年预算安排。
6. 加强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各部门(单位)要在摸清资产存量基础上,落实新增资产配置与存量资产挂钩机制,合理提出配置需求,以存量定增量,依法依规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对存量资产闲置较多的部门,一般不再新增资产配置。对已经有资产配置标准的,严格按照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要结合本单位履职需要和事业发展需求,厉行节约,合理配备,逐步完善专用设备和特种资产配置标准。新增资产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要严格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流程依法采购。严格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要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做到有物必登、责任到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强化资产配置与资产使用、处置的统筹管理,探索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鼓励将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跨部门调剂和共享共用,切实盘活资产存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三、规范预算支出管理,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
7. 加强重大决策部署财力保障。各级预算安排要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将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作为首要任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障自治区重大战略任务、重要发展规划。聚焦先行区建设,加大对九个重点产业、“四大提升行动”和“十大工程项目”等重要任务的财政保障力度,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明确规定保障范围、支出标准的教育科技、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就业等民生支出,以及必须由本级政府承担的据实结算支出。完善预算决策机制和程序,各级预算、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前,要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议;各部门(单位)预算草案在报送本级财政前,必须经本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审议。
8. 合理安排支出预算规模。坚持量入为出原则,积极运用零基预算理念,打破支出固化僵化格局。对重点支出要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不得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调整完善相关重点支出的预算编制程序,不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层层挂钩,专项资金安排要以纳入预算的项目为基础。加强跨部门资金的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资金使用,避免财政资金多部门、多行业重复投入和固化投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举借债务要与经济逆周期调节相适应,结合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本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将政府杠杆率控制在合理水平,科学使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留应对经济周期变化的政策空间。
9. 兜牢兜实“三保”底线。各级预算安排要突出重点,坚持“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决兜住底线,不留硬缺口。自治区财政建立覆盖全区的“三保”支出预算编制事前审核、支出动态监控预警机制,督导各市、县(区)足额安排“三保”预算,强化“三保”预算执行约束力。各市、县(区)要在落实“两个支出”优先的基础上,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实际建立本地区“三保”保障清单,严禁脱离财力实际出台超标准保障政策。
10. 完善政府投资管理。落实政府投融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竞争性领域财政投入,强化对具有正外部性创新发展的支持,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强化资本金注入,加大资本性支出力度,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11. 建立节约型财政保障机制。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建立节约型财政保障机制,精打细算,严控一般性支出。各级财政要按照“三保”支出、重大决策部署支出、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支出、标准民生支出、必须由本级政府承担的据实结算支出的顺序,梳理本级重点支出、刚性支出,合理确定纳入压减范围的一般性支出。严禁违反规定乱开口子、随意追加预算。落实机关团体楼堂馆所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政务信息化建设、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建设和维修的规模及频次、配置标准,避免铺张浪费。规范福利性、普惠性、基数化奖励。
12. 落实落细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在保持现行财政体制、资金管理权限和保障主体责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扩大直达资金范围。完善直达资金分配审核流程,加强对市、县(区)分配直达资金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安排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体现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直达资金监控体系,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资金监管“一竿子插到底”,确保资金直达使用单位、直接惠企利民,防止挤占挪用、沉淀闲置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13. 积极推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在落实国家基础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公共服务状况、支出成本差异、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自治区及市、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按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支出政策、项目要素及成本、财力水平等,建立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分类分档的预算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和财力变化等动态调整支出标准,将科学合理的实际执行情况作为制定和调整标准的依据。将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依据,形成项目储备应用支出标准的预算编审机制,不得无标准、超标准编制预算。加快推进项目要素、项目文本、绩效指标等标准化规范化。
四、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增强财政预算完整性
14. 改进政府预算编制。自治区和地级市要按规定时间和规定数额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预计数,增强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主动性。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提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法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要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下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提前下达数如实编制预算,既不得虚列收支、增加规模,也不得少列收支、脱离监督。
15. 完善转移支付体系。自治区和地级市要构建一般性转移支付、共同事权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体系,完善资金分配方法,并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不断调整优化,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规范转移支付项目设置,加强同一领域转移支付项目的清理整合力度,强化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资金的整合和统筹使用,逐步实现一个领域只设立一项转移支付,提高转移支付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
16. 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严控政府性基金数量,新设基金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纳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管理。将未纳入基金目录、与一般公共预算重合等应当由政府统筹使用的基金项目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要按规定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17. 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国有资本规模较小或国有企业数量较少的市县可以不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加强国有企业注册资本金管理,依法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权利,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
18. 深化社保基金预算管理。推动社会保险基金落实精算平衡原则,合理确定基金收支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级次,促进收支平衡并略有盈余。持续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市级统筹,进一步完善工伤、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根据收支状况及时调整完善缴费和待遇政策,逐步推进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保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收支基本平衡。强化对基金运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测,从源头上防范待遇支付风险。
19. 加强跨年度预算平衡。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进一步增强与中央和自治区发展规划的衔接,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对各类合规确定的中长期支出事项和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预算管理等要求,将全生命周期内对财政支出的影响纳入中期财政规划,逐年滚动管理,实现规划期内跨年度平衡的预算收支框架,提高预算编制的前瞻性,促进各类规划与财政预算安排相衔接。政府举借债务要严格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科学测算评估预期偿债收入,合理制定偿债计划,并在中期财政规划中如实反映。结合项目偿债收入情况,探索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
20. 加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依法纳入预算,落实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要求,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各部门(单位)要落实预算管理主体责任,将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重大事项内容,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负责。要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剂、决算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绩效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对财政、审计等部门反馈和查处的问题,要坚决整改,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要统筹各类资金资产,结合本部门非财政拨款收入情况统筹申请预算,保障合理支出需求。
21. 强化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将项目作为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完善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规范立项依据、实施期限、支出标准、预算需求等要素。部门负责安排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纳入部门项目库并纳入预算项目库。做实做细项目储备,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要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各项前期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轻重缓急、绩效目标和项目成熟度等对储备项目进行排序,突出保障重点。严格项目立项审核,新增项目必须履行规范的事前绩效评估论证、评审程序,与存量项目加强对比,在存量项目能够满足需要时一般不再新设项目。各级财政严格控制代编预算,除应急、救灾等特殊事项外,部门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预算。
22. 完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落实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密切财政国库与资产、债务各职能管理的协调配合,推动政府财务报告与财政总预算会计、总决算、部门决算、国有资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等之间的数据衔接,全面客观反映政府资产负债与财政可持续性情况。健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将财政财务信息内容从预算收支信息扩展至资产、负债、投资等信息。深化政府会计改革,推动预算单位全面有效实施政府会计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做好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衔接。
五、强化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
23. 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对预算指标实行统一规范的核算管理,精准反映预算指标变化,实现预算指标对执行的有效控制。硬化预算约束,严禁出台溯及以前年度的增支政策,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等解决外,新的增支政策原则上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支出。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应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入库项目“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部门预算中分年度安排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要按入库项目概算总金额采购,分年度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制定预算调剂制度,并将预算调剂规则植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规范预算调剂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出资的预算约束,按照本级党委和政府相关决定,依法将政府出资部分列入预算,加强政府投资基金运行监督管理。
24. 规范执行及核算管理。规范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事项,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以拨代支,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除已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事项外,不得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安排支出。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拨付资金,研究制定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国库库款与财政专户间资金往来管理,严禁违规将国库库款转入财政专户、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严格控制新增暂付性款项规模,规范审核批准程序,按规定及时清理消化暂付性款项。
25. 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建立重大政策、重点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创新评价方法,提高评价质量。加强转移支付全过程绩效管理,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债务等项目绩效管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全链条绩效管理,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编制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加强国有资本资产使用绩效管理,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按规定一律收回并统筹安排。大力推动绩效目标、绩效自评以及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依法公开,提高预算绩效信息的透明度。
26. 优化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对退收退支相关业务逐步实现线上签批和退付,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逐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控制体系和从预算指标到支付清算全流程集中校验机制。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支付,持续优化预算支出审核流程,全面提升资金支付效率。科学组织库款调度,完善库款管理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转移支付资金调度的协调联动机制,努力保持库款合理规模。逐步建立财政收支和国库现金流量预测体系,建立健全库款风险预警机制,统筹协调国库库款管理、政府债券发行与国库现金运作。
27.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的编制标准、内容、流程及风险控制,将支持创新产品及服务、推动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嵌入采购需求。综合运用优先采购、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政策,制定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专精特新馆”,鼓励优先采购创新产品。健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机制,持续完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扩增采购品种、降低采购价格,打造“优质优价”的采购平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营造高效、透明、公平的政府采购环境。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确保与年度预算相衔接。提升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效率,建立预算指标直接控制资金支付的控制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与资金支付的互联互通。对于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将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事项列入购买内容,坚持费随事转,防止出现“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情况。
六、加强风险防控,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28. 完善地方政府债务全流程管理体系。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机制,一般债务限额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相匹配。规范债券资金使用,新增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建立健全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收支平衡机制,实现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专项债券期限要与项目期限相匹配,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到期本息偿付。依法落实到期法定债券偿还责任,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到期政府债券利息,并安排一定财政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券本金,确保财政可持续发展。完善政府债务管理考核机制,将风险防控、债务化解、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内容纳入考核范围。
29. 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完善以债务率为主的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债务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综合评估政府偿债能力。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落实债务风险等级制度,列入红色风险等级、法定债务风险预警和提示地区名单的市、县(区)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消化存量债务。健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及债券信息披露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限额、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打通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全链条,促进形成市场化融资自律约束机制。完善债务信息化管控手段,及时掌握项目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运营管理等情况,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测,防范法定债券风险。
30.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把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健全常态化监控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源头管控、预算约束,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决不允许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举借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管,依法健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拨款机制,规范政府向国有企业注资行为,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格管控金融“闸门”,严禁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金融机构要审慎合规经营,尽职调查、严格把关,严禁要求或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担保性质文件或者签署担保性质协议。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严禁新设各类融资平台公司。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鼓励债务人、债权人协商处置存量债务,依法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合理分担风险,切实防范恶意逃废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加强督查审计问责,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列入市县效能考核和自治区年度重点督查事项,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31. 落实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制度。全面评估各项民生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对财政支出的当期和长远影响,确保有关支出需求控制在财政承受范围以内,避免为以后留下风险隐患。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以及共同事权地方应负担部分外,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出台要求下级配套或以达标评比、考核评价等名目变相配套的政策。加强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客观评估对财政可持续性的影响。
七、增强财政透明度,提高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
32. 改进预决算公开。加大各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力度,大力推进财政政策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进政府投资基金、收费基金、国有资本收益、政府采购意向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建立民生项目信息公示制度。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目标、预算安排情况等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项目预算安排、使用情况等项目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进按支出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
33. 发挥多种监督方式的协同效应。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加强财会监督,促进财会监督与党内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协同发力。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计部门的监督。推进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能力建设,切实做好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构建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督协调配合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益,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依法做好处理结果公开工作。
34. 建立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管控机制。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将统一的预算管理规则逐步嵌入信息系统,规范各级预算管理工作流程,统一数据标准,推动数据共享,构建“制度 技术”的管理机制。完善覆盖全区、对接国家财政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反映各级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建立完善全覆盖、全链条的转移支付资金监控机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下达和接收转移支付指标,建立转移支付指标的关联关系,实时记录和动态反映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逐步实现资金从预算安排源头到使用末端全过程来源清晰、流向明确、账目可查、账实相符。整合迁移历史会计账簿数据,逐步实现上下年数据自动结转。
35. 推进部门间预算信息互联共享。构建符合统一规范要求的预算单位实有资金和单位会计核算信息化管控机制,准确掌握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为编制部门决算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提供依据。建设集中反映单位基础信息和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账户管理等预算信息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共享共用,对单位收支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加强预算执行监管。积极推动财政与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人民银行、审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基础信息的共享共用,加强基础信息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管理。落实部门(单位)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的监控管理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