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1-00637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乡村振兴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1-12-06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社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发布时间: 2021-12-15
发文字号: 宁政办函〔2021〕53号
有效性: 有效
>宁政办函〔2021〕53号
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提请建立社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宁民发〔2021〕53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函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自治区民政厅牵头的自治区社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公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社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社会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社会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推进社会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发挥社会工作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参与社会治理的专业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自治区社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社会工作发展,研究解决社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拟出台的社会工作重要政策,分解落实各部门推动社会工作的职责任务;拟定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社会工作发展;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文明办)、政法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厅、应急厅、乡村振兴局、信访局,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24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自治区民政厅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不再另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民政厅分管社会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对社会工作进行指导。
四、工作要求
自治区民政厅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深入研究社会工作发展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对厅际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