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1-0067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21-12-14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发布时间: 2021-12-21
发文字号: 宁政办函〔2021〕54号
有效性: 有效
>宁政办函〔2021〕54号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你厅《关于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宁市监发〔2021〕109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牵头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公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研究并推进实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全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推动落实;加强有关部门在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任务落实,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做法;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等1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
(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重大事项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调研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赴相关地区开展联合调研,督促指导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问题,根据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抓好工作落实;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李耀松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厅长
副召集人:刘昌明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二级巡视员
成 员:杨瑞军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洪军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罗福强 自治区司法厅二级巡视员
刘守保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肖生勤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霍健明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一级巡视员
王香荣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二级巡视员
梁万荣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张保成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王豫青 宁夏税务局副局长
姚景超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副行长
薛晓雷 宁夏银保监局二级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