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2-0020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2-03-11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区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21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22〕18号
有效性: 有效
>宁政办发〔2022〕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全区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全区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农村寄递物流是农产品出村进城、消费品下乡进村的重要渠道,对满足农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释放农村消费潜力、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21〕29号)精神,健全我区各县、乡、村寄递物流服务体系,补齐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短板,推动农村地区流通体系建设,更好满足农村生产生活和消费升级需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安排和全区各地农村寄递物流发展水平,采取集中资金、集中力量、分批实施、整体推进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各县(市、区)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工作,补齐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短板,整合乡村末端配送资源,提升农产品冷链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县、乡、村寄递物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整合优化、共享共用。充分整合优化现有园区、场地、站点等基础设施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鼓励改造提升各级物流配送中心、寄递物流站点、综合服务网点的技术装备和设施设备水平,实现场地、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共享互用。
一站多用、一点多能。鼓励寄递需求不足的乡村站点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提供综合便民惠民服务,实现一站多用,一点多能,降低运营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以市场化方式为主要建设手段,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到各级物流配送中心、寄递物流站点、综合服务网点的建设运营中;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规划布局、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
(三)工作目标。
到2024年,全区22个县级寄递物流中心全部完成升级改造,193个乡镇寄递物流站全面运营,所有建制村实现便民惠民寄递物流服务全覆盖,农产品运得出,消费品进得去,农村寄递物流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显著提高,开放惠民、集约共享、安全高效、双向畅通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基本建成。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农村邮政基础支撑。在保证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加强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共享,创新乡镇邮政网点运营模式,丰富邮政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拓展政邮、警邮、税邮、医邮、法邮、交邮等服务合作深度。发挥邮政网络在边远地区的基础支撑作用,鼓励邮政快递企业整合末端投递资源,满足边远地区群众基本寄递需求。支持邮政企业公平参与农村寄递服务市场竞争,以市场化方式为农村电商提供寄递、仓储、金融一体化服务。(宁夏邮政管理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宁夏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将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畴,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用好各类现有资金渠道和专项政策,支持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依托县域商贸物流配送中心、邮件快件处理场地、客运站、货运站、电商仓储场地、供销合作社仓储物流设施等建设县级寄递物流中心;整合乡镇及村邮政、客运、快递、供销、电商等资源,利用乡镇、村内现有公共设施,建设乡镇、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点;推进乡镇邮政局(所)改造,加快农村邮路汽车化。支持每个县(市、区)提升改造1个县级寄递物流中心,支持每个乡镇设立1个乡镇寄递物流站,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建制村设立1个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乡村振兴局、供销社、宁夏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宁夏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合乡村末端配送资源。加快农村末端配送运力资源共享,强化农村寄递物流与交通运输、电子商务、商贸流通、供销等物流资源、设施共享衔接。推动客货邮商融合发展,鼓励多站合一、一站多用,推进市场化运营。深化邮快合作、快快合作、交邮合作、商邮合作等农村寄递物流共同配送模式,完善农村客运班车代运邮件快件合作机制,有效降低农村末端寄递成本。根据各村区域布局、地形特点、人口结构、配送需求等,灵活依托村委会、农资店、小卖店、电商服务站等,合作共建村级寄递物流点。鼓励支持村级寄递物流点搭载水电气暖、通信、交通、税费代收代办代缴等便民服务,鼓励相邻村级站点合并经营,降低站点运营成本,实现长期可持续化经营。(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宁夏邮政管理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电信宁夏分公司、中国移动宁夏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农产品冷链服务能力。围绕枸杞、葡萄酒、乳制品、肉牛和滩羊等重点特色农产品,鼓励支持企业结合实际需要,在主要种植区、产区、加工区、交易区建设高标准的产地预冷保鲜、低温分拣集配、冷链加工仓储配送、冷链物流集散等设施。完善各地县级寄递物流中心的冷链仓储设施,合理增加大型冷链运输车辆和中小型末端配送冷藏车,提升农产品外销干线冷链运输能力和末端冷链配送能力,逐步建立覆盖生产、加工、销售、流通各环节的冷链寄递物流体系。(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乡村振兴局、供销社、宁夏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农村寄递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农村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取消不合理、不必要限制,鼓励发展农村快递末端服务。规范农村快递经营行为,鼓励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业务模式。鼓励电商企业、寄递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县、乡、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点建设,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加强寄递服务监管和安全监管,完善消费者投诉申诉机制,依法查处未按约定地址投递、违规收费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健全县级邮政快递监管工作机制和电商、快递协会组织,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宁夏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快递进村”工程。推进落实宁夏“快递进村”行动计划,鼓励各品牌快递宁夏公司在网点设置、设备配置、投递费用结算、时效考核等方面,对农村地区适当倾斜,通过直接或联合设立站点,或与邮政、客运、供销、个体商户等合作提供快递服务等方式,扩大“快递进村”覆盖范围,提高快递服务通达建制村的通达率和网点快递收发兼容度,实现全区乡乡有网点、村村有服务。(宁夏邮政管理局牵头,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宁夏分公司配合)
(七)建设物流快递服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鼓励支持我区寄递物流企业对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为农产品上行提供专业化供应链寄递物流服务。针对农产品大批量外销的物流需求和小件多批次电商销售的快递需求,提供多类型、个性化、专业化的寄递物流服务,推动“互联网 ”农产品上行,服务保障农产品出村进城。鼓励邮政、快递企业服务农村电商,拓展区域特色农产品产地直销、定制配送、直配专线等配送新模式。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申报“全国农村电商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区”,提升寄递物流对农村电商的定制化服务能力。重点支持脱贫地区乡村的牛羊肉、蔬菜、枸杞、长枣、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销售,争取每年建成5个物流快递服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助力农民创收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宁夏邮政管理局、乡村振兴局、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重点
(一)提升改造县级寄递物流中心。根据实际业务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开展县级寄递物流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对仓储设施改扩建、物流车辆购置、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等给予补贴。(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乡村末端站点设施配备。对乡村级站点购置必要的物流车辆、配送设备、监控设备、高拍仪、票据打印机、货架等设施设备给予补助。(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乡村末端运营成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资金对设立县级寄递物流中心和乡村寄递物流站点予以支持,指导协调所辖乡镇、村,为乡村寄递站点提供免费运营场所。争取为每个乡村寄递物流站点提供1个公益岗位,负责站点运营和日常快递收件派送业务,降低寄递物流企业运营成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建设物流快递服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对产地发运量、运输时效明显提升、示范效应显著的项目实施主体给予奖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村庄特产快递项目。根据我区优势特色农产品上市、销售等季节性、阶段性物流寄递需求,鼓励快递企业在农产品主要种植区、产区、加工区设立临时收货点,开通“枸杞快递”“长枣快递”“羊肉快递”等农产品特色寄递服务,建立优势特色农产品季节性、小批量、阶段性外运通道,对符合设立时长、发货数量等相关条件的,对每个临时收货点给予补贴。(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保障
自治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安排部署,强化组织保障,推动措施落实。
(一)发挥部门指导责任。自治区各部门要积极对接合作,统筹相关政策和资金,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在项目建设、资金支持、政策落实等方面,给予各地充分指导和支持,并对各项工进任务推进情况进行督导。
(二)强化县(市、区)直接责任。各县(市、区)要将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畴,落实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建立协调机制,制定配套措施,切实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压实乡村主体责任。各乡镇、村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扎实开展乡村站点建设、运营工作,因地制宜做好场地选择、人员配备、经营模式等保障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惠及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