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3-00058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23-01-12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公路设站收费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3-01-28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23〕4号
有效性: 有效
>宁政函〔2023〕4号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公路设站收费的请示》(宁交发〔2022〕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20〕113号),原则同意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公路建成通车后设站收费,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宁夏海平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养护、管理等工作。
二、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宁发改交通审发〔2020〕78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宁发改交通审发〔2020〕99号)相关要求,该项目全线新建甘盐池端出入口处1处主线收费站及西安镇互通、甘盐池互通2处匝道收费站。
三、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核确定,项目收费年限为自设站收费之日起30年。
四、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对收费站运营管理的监督管理,督促宁夏海平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及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做到规范收费、文明服务。
此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