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3-0005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23-01-19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1-29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23〕7号
有效性: 有效
>宁政发〔202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1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作为指引宁夏发展的“纲”和“魂”,忠诚践行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任务,牢牢抓住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大力实施创新驱动、产业振兴、生态优先、依法治区、共同富裕战略,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壮丽篇章。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工作准则,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政府秘书长和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厅厅长。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自信自立、守正创新、问题导向、系统观念、胸怀天下,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做到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实绩过硬、廉洁过硬,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认真履行职责,严守规矩和纪律,为民务实,勤勉廉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贯彻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创新行政方式,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七条副主席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主席报告;对于重大事项,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主席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主席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主席协商决定。
第八条政府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协助主席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第九条主席离宁期间,受主席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主持政府工作。如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在此期间也不在宁,按任职排序确定一名副主席主持政府工作。
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行政职能
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高效运转、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二条认真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形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有效实施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推进公平准入,积极创造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的法治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推进社会治理改革和创新,合理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跨部门指挥协调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五条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十六条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树牢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绿色发展指数导向,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打造天蓝、地绿、水净、空气清新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构建一流营商环境。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推进政务信息化共建共用,提升数字化政务服务效能,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
第十八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提升民族事务依法治理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持续巩固和谐稳定局面。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目标要求,坚决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把政府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适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决定。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事先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起草单位或者实施机关提出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定期清理,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第二十三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界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行综合执法,促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诚信原则,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设诚信政府。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依法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完善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决策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公开按照有关立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完善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推进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完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和处置机制,对涉及本地区、本系统、本机关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同级党委宣传、网信部门的要求,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和事项,应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正确行使。自觉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建立完善民主党派联系制度,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自治区政协通报办理情况,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全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重视舆论反映、媒体报道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完善信访工作“一重点两重复双交办”化解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要开展信访工作专项督查、考核,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要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决策机制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把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必经程序,决策前均应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四十条凡涉及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决策范围事项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经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专家、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及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四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的重要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议定涉及全区的重大事项或作出的重大决定,临机处置突发情况来不及请示的,以及外出请假报备等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第四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对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自治区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确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应当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主席协调处理后,向主席报告。
第四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主席、副主席、政府秘书长和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厅厅长组成。
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自治区政府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中央驻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必要时,可邀请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和无党派人士列席。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形势。
第四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出席,可以邀请非中共党员副主席列席。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宁夏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三)研究讨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风险防范、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自治区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报请自治区党委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五)研究自治区政府工作有关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六)审议自治区政府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
(七)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分工,审议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八)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班子建设、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九)研究意识形态等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事项。
(十)研究中央巡视、中央环保督察、国务院大督查、各项审计等发现的有关重大问题整改等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政府秘书长组成,须超过半数组成人员方能召开。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固定列席常务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政府法律顾问等列席。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由主席决定随时召开。常务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主席可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二)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传达自治区党委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审议需提请自治区党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四)贯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需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重要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审议向自治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自治区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落实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
(六)审议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分析研究全区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和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管、保障改善民生、风险防范化解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
(八)审议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预算外资金追加事项。
(九)审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批准革命烈士称号。
(十)审议政府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十一)审议政府工作人员任免、奖惩等事项。
(十二)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有关副主席和政府秘书长参加。主席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分管副主席职权范围内难以决定、需提请主席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涉及2位及以上副主席的分管工作范围、需提请主席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主席认为应当由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政府秘书长按照分工主持召开,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政府副秘书长可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委托,主持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副主席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三)研究处理需要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等。
第五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主席确定。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副书记、政府党组成员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确定。常务会议议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会议材料范式报审,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经政府办公厅主任、政府秘书长核签后,按程序报主席、分管副主席审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主席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题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提出,报会议召集人审定;主席主持召开的会议议题须经政府秘书长审核。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不研究机构编制、资金安排事宜(专项研究财政事宜的政府专题会议除外),确需研究的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财政资金安排等既有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五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副主席、政府秘书长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席请假;其他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会议的主席、副主席或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委派本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由政府办公厅汇总后报告。
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题,如分管副主席或提请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会议,原则上不予列会。
第五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经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由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席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由主持会议或委托政府副秘书长召开会议的主席或副主席签发;政府秘书长召开的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政府秘书长签发,重要事项报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副主席、政府秘书长召开的专题会议,如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等,应在会前或会议纪要签发前报告主席同意。
第五十五条严格落实基层减负、精简会议有关要求,实行会议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确需召开的要列入年度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严格按程序报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人数不超过300人,时间不超过1天;自治区主席出席的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与会议主题密切相关的市、县(区)和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副主席出席的会议,原则上不要求市、县(区)和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每年不超过1次,特殊情况按程序审批。可采取小范围、小规模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议,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能用电话、文件等形式部署的不再开会,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不召开现场会议,视频会议一般不要求银川以外地区的同志到自治区主会场参会。从严把控副主席参会规格,副主席集中出席重要会议,由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一般性工作会议只安排分管副主席出席,其他副主席不陪会;副主席一般不出席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部门工作性会议(兼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除外)。要精简会议规模、压缩参会范围,带头开短会、讲短话,在全区性会议上主讲,时间一般控制在1小时以内。除有重要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六条各地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件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坚决制止文件倒流、变相突破、多头报文等情况。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事业单位)、市辖区人民政府不得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七条各地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厅按照来文处理工作制度和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分管副主席可根据需要转其他副主席核批,重大事项报主席审批。
第五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令)、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由主席签署。
第五十九条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政府秘书长、分管副主席审核后,由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签发,重大事项必须报主席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主席签发,重大事项报主席签发。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一般事务性的,经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后,由政府秘书长签发;涉及重点工作、重要任务、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主席或主席签发。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由承办部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草拟文本,在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和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按程序由分管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审核、报主席审定后签署。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程序签发。
第六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从严从紧把好发文关,进一步精简公文和简报,严格控制发文篇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厅转发。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属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或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十章 执行落实
第六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及时对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主席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主席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主席牵头负责,相关副主席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六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既定的工作目标、措施和确定的事项,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奖惩和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执行政府决定,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政府决定。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停止执行政府决定。
第六十五条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事项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未能按要求落实的,必须书面递交详细的情况说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决定事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较大问题的,责成承办部门限期整改。同时,由政府办公厅及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和分析,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视情向各地各部门通报。
第六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提高督查实效。下列事项应当纳入政府督查范围,由政府督查室或有关秘书处室全程督查、及时催办,保证按要求时限落实到位: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统一安排部署或者下发公文、签订责任书,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落实的事项。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自治区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六)全区重大项目建设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七)“主席信箱”“人民网地方留言版”“互联网 督查”等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
通过对政府重要决策的督办检查,随时了解和解决决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解决建议,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六十七条分管副主席和政府秘书长负有督促检查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政府决策的职责,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副主席分管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主席或者常务副主席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政府决策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
审计部门要将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 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健全应急值守联动机制,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防范化解灾害事故风险,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七十一条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重要紧急情况(含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值班值守责任,严格按照节假日、中央和自治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领导值班带班分类要求,认真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等制度,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加强值班管理和督促检查,强化信息报告时效性和主动性,对发生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纪律作风
第七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发扬“不到长城非好汉”的革命精神,激发“走好新时代长征路”的奋斗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实干精神,坚持“严细深实勤俭廉 快”和“五个到群众中去”的工作作风,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高标准、高水平、高效能抓好政府工作。
第七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锲而不舍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自治区“八条禁令”,密切联系群众,持续为基层减负松绑,多开展一竿子插到底的随机调研、暗访督查,带头改进会风文风,落实会议、文件、检查、报表等“十减行动”,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确保会议文件质效。进一步规范新闻报道,严格落实《宁夏省级领导干部新闻报道工作实施细则》。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持续深化纠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
第七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假报备纪律,主席与常务副主席一般不同时外出。主席出访、出差和休假,按照中央相关规定,需提前3天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备;副主席和政府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需事先按程序向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请假。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出差和休假,需提前3天按程序向分管副主席请假同意后,再向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报批同意后方可离宁,并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七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廉政建设,建设廉洁政府,各组成人员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建设工作,从严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第七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
第八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22年6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宁政发〔2022〕20号)同时废止。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