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近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配置办法(试行)》中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作为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配置代理履职范围内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地级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展各自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配置工作。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配置是指自然资源部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设立、调整、续期、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可采用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进行配置。“像国家重大项目民生保障生产用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等公益事业用地,可用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处长李浩源介绍,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使用年限按土地用途确定,分别设为耕地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50年,除此之外的其他国有农业生产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0年。
同时,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要综合考虑土地用途、产业政策和土地使用者意愿等情况,灵活确定租赁期限,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农用地,经批准后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李浩源说,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后,要严格按照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配置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可以承包租赁;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在使用期限内可以承包租赁、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可以转租。
我区还对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续期进行了细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需要在合同约定届满前一年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续期申请,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保护区等情形的国有农用地可不予续期。对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等情形,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则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并依法注销登记。(记者 张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