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加剧公路损坏程度,诱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损害经济发展环境。2010年12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为我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使治超工作逐步迈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治超工作的不断深入,以及2011年国务院出台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6年国家启动新一轮治超工作,交通运输部修订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原《办法》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治超工作的需要。一是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运输许可优化、处罚措施等方面与相关法规的部分内容不一致;二是与机构改革后的治超工作职责调整不相符;三是治超工作中新的模式和科技手段没有相应规定;四是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车辆的惩戒措施需要加强完善等。因此,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依法开展治超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升我区治超工作法制化水平,提高治超工作效能,对原《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解读
修订后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分六章,共三十四条,分别是总则、治超职责、源头治理、路面治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与原《办法》相比,《办法(修订)》,完善了治超工作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治超工作职责,强化了货运源头治理、路面治理的措施,规范了治超工作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方式,增加了治超工作的方式和手段,加强了纠正和惩戒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行政措施等。
(一)完善了治超工作体制机制。
一是根据治超工作遵循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办法(修订)》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治超工作协调机制,实施治超工作年度考核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并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单设"治超职责"一章,具体明确了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负有治超工作职责的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压实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治超工作责任。
(二)增加了对严重超限超载车辆的信用惩戒措施。
《办法(修订)》第六条明确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定,实行货运经营者严重超限超载黑名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在完善治超工作措施上,推进新型信用监管方式,强化了部门联合监管的力度。
(三)规范了货运源头治理措施。
一是规定了货运源头单位对货运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和要求。《办法(修订)》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公示货运车辆法定装载标准和要求,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装载配载的货物名称及重量信息进行登记,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治超执法检查。第十二条规定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非法改装、拼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二是明确了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方式。《办法(修订)》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可以通过签订承诺书、人员驻点、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合法装载责任,但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加强了路面执法力度。
一是增加了制订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设置方案与建设的内容。根据我区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和建设现状,《办法(修订)》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制订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设置方案,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规定了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规范了自治区对全区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统一布局和统筹建设的程序和要求。
二是增加了水上浮桥通行限定值的规定。《办法(修订)》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水上浮桥的通行限定值不得高于所连接公路的通行限定值。将水上浮桥纳入治超工作管理的范畴,解决我区境内浮桥通行限值与公路通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使浮桥通行治超工作有法可依,对保障浮桥通行安全和公路完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是规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其中增加了治超工作非现场执法的内容。《办法(修订)》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非现场技术监控检测系统,依法查处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用科技治超手段,推进非现场技术监控检测执法措施,将弥补我区治超工作执法人员不足的短板,提升治超工作能力,解决执法效率低等问题。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进行卸载、分装后的保管责任和处理原则。《办法(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无法自行保管卸载、分装的货物,需要临时委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保管的,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约定保管期限;超过约定的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予以处理。明确保管责任和处理原则,目的是为了避免在治超工作执法过程中,因对卸载、分装的货物保管责任不清,处理不当而产生的纠纷。
(五)明确了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是依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物的,根据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明确了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对经非现场技术监控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行为,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时,可以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