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102号令公布,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9年1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强我区辐射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防止辐射污染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为了更好贯彻实施《办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司法厅对《办法》进行以下解读。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为代表的核技术利用,以及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等,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医疗、通讯和科学研究等领域,辐射安全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重点。截止2018年11月,我区各领域使用放射源1217枚、射线装置779台,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4家,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单位2家,且数量仍在不断增加。1999年1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十九年来,在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辐射活动的不断增加,《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辐射安全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情形;二是需要进一步明确辐射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强化辐射污染防治义务;三是辐射污染防治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四是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因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贯彻落实国家辐射安全新政策、新要求,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修订《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辐射污染防治的管理原则和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的主体责任。
《办法》第三条规定,辐射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第六条规定,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辐射污染危害;第七条规定,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开展与其业务相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宣传。
(二)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相应监督管理体系。
《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第五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辐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生辐射污染的类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按照辐射安全风险大小,规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
(三)规定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治辐射污染。
一是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内从事活动;二是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开展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并提交年度评估报告;三是对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转出自治区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活动,规定了相应的管控措施;四是规定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防治辐射污染措施,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
(四)规定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响应、处理等内容。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演练,并按照规定启动应急措施;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分级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的供给,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日常培训和组织演练等工作。
(五)明确了辐射污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了对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其他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