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保障,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积极意义。截至2017年底,全区各类残疾人有46.6万,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有90.96万,占全区总人口的20%,社会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在不断增长。
近年来,我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便利,全社会无障碍意识得到增强。同时,我区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无障碍设施工程的建设强制性标准未得到有效执行,多数老旧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民小区缺乏无障碍设施,同时部分新建建筑物存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等问题;二是现有的无障碍设施管理不到位、维护不及时,侵占盲道、堵塞无障碍通道以及损毁无障碍设施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无障碍信息交流的发展基础薄弱,残疾人获取信息的渠道不畅、方式单一;四是部分社区文化广场、便民服务中心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无障碍环境基本要求,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面临着出门难、办事难的实际困难。为了加强我区无障碍环境建设,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更好的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区服务和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明确监管职责,进一步理顺了无障碍行政管理体制。
一是强化了政府的监管职责。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安全出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负责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是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为了进一步理顺了无障碍行政管理体制,《办法》第五条细化了有关部门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管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和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二)加大设施建设,强化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是强调了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责任。新建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是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础。《办法》从建设、施工和工程监理环节,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责任。《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无障碍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无障碍设施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无障碍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是严格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相关规范。针对部分新建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不规范、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标准未得到有效执行的实际问题,《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对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盲道的铺设、低位服务设施的设置等进行了严格规范,为推动无障碍设施规范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是推动了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进程。为了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老年学校、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和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四是赋予了残疾人特殊的社会待遇。为了更好的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办法》强化了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对肢体残疾人在无障碍停车位停车的,应当免收停车费。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通行不受城市人民政府机动车辆尾号限行规定的限制。
五是规范了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针对无障碍设施管理不到位、维护不及时、设施损毁严重等实际问题,《办法》第二十一条加强了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内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城市建设、重大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破坏性施工作业或者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施工作业或者相关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三)强化信息交流建设,提升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质量。
一是规范了相关网站的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残疾人组织网站和政府相关网站是残疾人获取政务信息的重要平台,《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残疾人组织网站、市县两级政府网站等的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并为残疾人使用互联网提供合理便利。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应当逐步采取无障碍技术措施,方便残疾人获取互联网信息。
二是充分保障残疾人的接受教育的政治权利。为了方便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考试,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和自治区举办的各类升学、职业资格、任职等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三是细化了公共图书馆提供公共信息的职责。为了进一步满足视力残疾人的文化需求,丰富视力残疾人了解社会发展、融入社会生活的有效方式,《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和有声读物;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室)应当逐步配备方便视力残疾人阅览的读物。
四是优化了各类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信息服务职能。为了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无障碍信息交流氛围,《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和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在服务场所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设置残疾人优先的明显标志,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四)完善服务功能,增加更多人性化、便利化的社区服务。
一是强化了各级政府加强紧急呼叫系统建设的职责。紧急呼叫系统是关乎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信息平台。为了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接受警讯、报警和呼救,《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求助、火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
二是积极实施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为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和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是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的重要举措。《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残疾人、老年人贫困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对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通道、厕所、楼梯、电梯等无障碍设施改造时,村(居)民委员会、居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其改造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是保障了残疾人、老年人选举权的依法行使。针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在参加选举时面临的客观困难,《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居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时,组织选举的单位应当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并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五)严肃责任追究,加大了无障碍环境建设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明确了违反无障碍设施建设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无障碍设施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建设单位未对无障碍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是明确了占用无障碍设施行为的法律责任。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机动车占用盲道或者其他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等问题,《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占用盲道停放或者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是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