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尊龙体育官网

《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19-11-27 14:52:00 来源: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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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便于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办规发〔2019〕11号,以下简称《通知》)内容,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要求,现将《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将试点扩围工作列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主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出重要指示,提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目的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国务院常务会议先后两次研究部署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2019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国办发〔2019〕2号)。通过“4 7” 11个城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全面实施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以量换价,实现药品价格有效降低,中选药品平均降幅达52%,取得了预期效果。9月,国家医保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集中带量采购。按照《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及国家扩围工作要求,各地从12月起开始执行扩围采购结果。

2019年8月以来,经自治区医保局向政府专题汇报后,按照政府主管领导安排,起草文件,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现经自治区政府审定通过,《通知》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实施范围、措施任务、实施步骤、组织保障七个部分。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家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的框架下,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成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民为中心、依法合规、市场为主导和平稳实施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通过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实现药价明显降低;探索建立药品带量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政策,促进“三医联动”改革,实现患者医疗负担减轻、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提升、企业交易成本降低、医疗机构规范用药的共赢目标。

(四)实施范围。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对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按照宁夏约定采购量完成带量采购任务。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辖区内军队医院为采购主体。鼓励社会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五)措施任务。主要围绕药品带量采购使用、供应、回款、结算、监管五个方面,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任务的执行落实及监督管理等层面,明确了涉及医保、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财政和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14项工作任务、要求及责任分工。

一是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所有医疗机构为实行带量采购的采购主体,按照明确的中选药品年度约定采购量,优先采购、使用中选品种。各部门和各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医药占比、医院用药品种规格数量为由限制带量集中采购药品的使用。

二是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确保按照约定采购量足量供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的中选药品可由中选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配送企业进行配送,确保中选药品在规定时限配送到位,确保中选药品配送范围实现全区覆盖。

三是实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货款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地级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公立医疗机构签订带量采购合同后,首月按照采购总金额50%的比例预付给药品配送企业,在采购周期第7个月完成全额预付。公立医疗机构应对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清算,分别在采购周期第3个月、第6个月、第9个月和最后一个月按照带量采购总金额的10%、20%、30%、40%向医保经办机构归还医保基金预付款。

四是完善医保支付标准,在医保目录内的中选药品,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高于中选价格的其他同种药品,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支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与支付标准差异较大,可渐进式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

(六)实施步骤。2019年11月前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准备工作,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制定配套措施。2019年12月起,药品带量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将在全区范围内按照中选价格在全区相应医疗机构内采购使用。根据全国中选生产企业数量,25个品种药品采购周期为1-3年。

(七)组织保障。为保障工作的落实,自治区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加强配合和督导管理,开展多层面的宣传培训,确保医务人员充分理解和掌握政策,做好中选药品适应症及临床使用工作,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政策咨询: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联系电话:0951-5166043,5166041。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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