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3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完善我区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机制,保障学生、学校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为了更好贯彻实施《办法》,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我区现有各级各类学校3456所,在校学生150万人。由于学生特别是初中以下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加上校内外一些不安全因素,容易发生导致人身伤害的安全事故。因为缺乏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依法处理事故的意识不强,采取“软磨硬泡”,甚至“校闹”的违法方式威逼学校,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机制,保障学生、学校合法权益,引导社会依法认识、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一部我区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政府规章,十分必要。
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全文共2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中的职责。《办法》第七条规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在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加大对学校视频防控设施设备资金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同时,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具体职责,以及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二是规定了四种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法治途径。《办法》第三条规定,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第四条规定,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自愿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尊重、服从调解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裁定,并履行调解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裁定规定的义务。同时在《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了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具体要求。
三是完善了学校安全事故预防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处理机制,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同时规定,学校不得以防止发生学校安全事故为由限制或者取消正常的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此外,《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还分别规定了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和学校安全保卫的内容。
四是健全了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成立由学校负责人牵头的处理小组;(二)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及时开展救助,并通知相关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相关保险公司;(三)及时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以下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教育行政等部门进行处理。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五是规定了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制度。《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鼓励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予以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学校安全赔偿准备基金,或者开展互助计划,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六是明确了八种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校闹”行为,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