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土地市场是我国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要素市场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土地市场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2017年1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决定在全国34个市(县、区)开展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试点。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要坚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方向,衔接好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着力完善交易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健全服务监管,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提升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自然资源厅紧紧围绕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以高质量用地助推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坚持体现中央要求、结合地方实际、规范运行管理的原则,在深入市县调查研究、总结石嘴山市土地二级市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广泛征求了自治区相关部门、市县意见建议,经3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3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3个板块6个部分。
第一板块,包括一、二、三3个部分,提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机制。
第一部分,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完善土地转让政策,提出差别化税收政策。明确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和改制5种方式,取得使用权转让的具体条件,细化了对工业、房地产开发和其他经营性用地分割转让的规定,提出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调整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
第二部分,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机制。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必要条件,规范出租管理规定。建设用地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整宗”或“部分”两种方式出租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出租或转租的,按程序办理登记手续,不需缴纳土地出租收益;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后,不再另行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部分,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机制。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条件,提出放宽抵押权人限制的措施。简化抵押登记程序和条件,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即可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改变过去只有金融机构可以作为抵押权人的规定,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均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营利性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进行财产抵押融资。
第二版块,包括四、五2个部分,明确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监测监管的7项措施。
第四部分,提出3条规范市场秩序的措施。主要是鼓励市、县(区)搭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提出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成交确认、合同签订、交易监管等“一站式”服务流程,明确土地二级市场和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的有关要求。
第五部分,提出4条加强监测监管的措施。支持市、县(区)整合住建、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资源,建立业务联办模式,建设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动态监测监管,规范中介组织服务活动。建立完善土地市场信用评价规则和奖惩机制,通过政策引导、税费调节、优化服务加强对土地市场整体调控,实施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查处违规交易行为,推进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共建共治。
第三版块,为第六部分,提出3条保障措施。
一是抓好组织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推动工作合力。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市、县(区)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扩大土地二级市场影响力、吸引力,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三是完善配套措施。各市、县(区)政府制定完善二级市场的交易办法和配套制度,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交易环境,确保全区土地二级市场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