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办规发〔2020〕23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始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提升化工园区管控水平,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2020年,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布局和产业结构,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推动化工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立了基本原则。《办法》明确提出我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建设、发展要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集聚、创新发展;安全环保、绿色发展;配套完善、设施共享”的基本原则。
(二)明确了认定条件。《办法》明确了认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十项具体条件,主要涉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园区规划审批、园区化工产业和企业体量规模、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等方面。
(三)规范了认定程序。《办法》规定了“开发区自愿申报、属地政府逐级审核确认”的上报程序,提出了开发区申请认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申报资料清单。建立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通过资料审核、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方式的认定会商工作机制。
(四)强化了认定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未确定为化工园区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不得引进危化品领域项目。化工园区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开展一次跟踪评价。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化工园区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化工园区的日常监督管理。
相关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