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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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2-08-15 10:05:36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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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今年以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近期,自治区先后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和全区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电视电话会议,就贯彻落实工作深入分析研究、统筹安排部署;聚焦保市场主体、稳就业促增收、粮食能源安全、财政金融支持、稳投资促消费、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本惠民生七方面出台50条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政策措施;民政部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扎实稳住经济、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工作时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稳定经济基本盘33项措施和自治区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50条措施要求,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紧扣“六稳”“六保”,把牢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融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宁夏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认真履行基本民生保障职能,坚决打好保障基本民生攻坚战,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要求,在前期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社会救助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若干措施》。

二、坚持的原则

起草过程中,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立足区情,深入研究、把握重点、统筹谋划。

一是突出问题导向。《若干措施》针对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多点散发频繁的现状,着眼当前经济运行大环境和总趋势,精准把握政策导向,充分运用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构建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社会救助格局”大调研活动成果,发挥好社会救助在促进共同富裕方面“增低”功能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是突出重点对象。《若干措施》中提出为全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且聚焦解决易返贫致贫困难人口、未参保失业农民工、未就业生活困难大学生、因疫因病生活困难群众等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是突出机制创新。《若干措施》中提出深化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健全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优化经办工作流程,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和可及性。针对困难群众多元化需求,提出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打造“物质 服务”救助模式,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和慈善资源,形成救助合力,兜牢兜好兜准民生保障底网。

三、政策措施

《通知》从强化基本生活救助、临时救助帮扶、特殊照料服务、救助工作时效、救助服务水平和组织保障6个方面发力,制定了20条具体措施,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坚持全区上下“一盘棋”,全力打好基本民生保障战。

(一)在强化基本生活救助方面,提出了四项举措。一是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聚焦全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两类救助对象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增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每人每月发放200元,从2022年6月开始,连续发放3个月。二是全力办好民生实事。提高四项救助标准具体提高城乡低保、孤儿、特困和临时救助标准,其中: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每人每年5520元;机构内养育孤儿津贴和社会散居孤儿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1000元。严格落实城乡特困和临时救助标准与城乡低保标准挂钩机制,城乡特困供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月标准1.3倍执行;个人对象、急难型家庭、支出型家庭三种类型临时救助,分别按照不低于城市低保月标准1.5倍、2倍和3倍执行。三是聚焦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确保“应保尽保”。落实好“渐退期”政策,对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后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可根据家庭情况给予6-18个月的低保渐退期,增强就业稳定性。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低保退出,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视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出手续;落实好“单人保”政策,适度扩大低保范围,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落实好“刚性支出”政策,对因病、因残、上学、就业、照料护理及其他刚性支出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在核算困难群众家庭收入财产时予以扣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及时纳入相应政策保障范围。四是加强物价跟踪监测。动态分析研判我区食品价格和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化情况,适时启动联动机制,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在强化临时救助帮扶方面,提出了五项举措。对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大学生、因患新冠肺炎疫情、因患重大疾病生活困难人员,照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人均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的救助。其中,

一是未参保失业人员救助条件,未纳入低保范围,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

二是未就业大学生救助条件未纳入低保范围,生活困难的未就业大学生、创业失败大学生;

三是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救助条件,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脱贫人口中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四是患重大疾病生活困难人员救助条件,对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治疗,年度累计总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部分,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以上人员中,已纳入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的,或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重大困难户,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直接给予救助。

五是对已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低保、特困、孤儿、流浪乞讨人员和领取高龄津贴人员,在实施相关救助基础上,按照城市不低于3000元、农村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即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六是对遇紧急情况需立即实施临时救助的,采取“先行救助,后补齐说明”方式,提高救助时效;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一案一策”方式,提高救助水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三)在强化特殊照料服务方面,提出了两项举措。一是加强走访探视。对特殊困难群众,加大探访频次,及时了解生活状况,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二是加强照料服务。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对因疫导致照料服务人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及时指定其他人员予以照护。

(四)在强化救助工作时效方面,提出了三项举措。一是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通过走访摸排、电话沟通等方式和社会救助服务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主动发现。二是健全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相关数据比对和动态监测,提高救助保障的精准度。三是优化社会救助经办工作流程。充分运用“民政云”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社会救助移动应用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申请、核查、办理、查询等服务。指导乡镇(街道)按照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要求,第一时间入户调查、第一时间民主评议、第一时间张榜公示,缩短办理时限。

(五)在强化救助服务水平方面,提出了两项举措。一是按需实施分类化差异化救助。针对困难群众需求,运用发放实物、现金和提供服务等方式,不断提升分类化、差异化救助水平。满足困难群众多元化需求,打造“物质 服务”救助模式。在疫情防控期间,满足困难群众个人防护用品需求,及时调配防护物资,做好疫情防控保障。二是综合运用社会力量。充分挖掘本地社会力量和慈善资源,积极参与社会救助。

(六)在强化组织保障力度方面,提出了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政策落实督导、资金使用监管、容错纠错机制等四项措施。


相关文件:《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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