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近日,我区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的精神,我区在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建议、学习借鉴兄弟省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区情实际,制定了《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并同步起草了科研差旅费和科研专家咨询费2项配套管理制度。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25条改革政策和工作要求,主要分为7个部分:
1.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从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等方面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
2.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从合理确定经费安排计划、加快经费拨付进度、改进结余资金管理等方面,优化科研经费拨付流程,明确拨付时限,压实拨付责任,尽量减少在途时间。
3.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从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推进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等方面,保证科研人员在项目中付出的智力劳动能够合理补偿,体现人才价值导向。
4.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从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改进科研费用财务报销管理方式、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等方面,着力解决科研经费报销繁琐等问题。
5.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从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开展自治区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和管理创新。
6.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针对科研工作专业性较强,监管难度较大的问题,从加强绩效管理、改进监督方式、应用检查结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7.组织实施。从清理修改相关规定、政策宣传培训、政策落实督导3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保障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政策切实落地落实落细,发挥作用。
三、创新之处
我区《实施意见》主要在五个方面有所创新。一是明确界定科研经费具体支出范围。将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费用的支出范围进行细致划分和列举,便于科研单位经费开支。二是简化项目预算要素。明确将科研项目立项评审资料,可作为项目预算编制的申报材料,简化了科研项目预算编审要素,提高了科研项目基础材料的通用性。三是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将非财政预算单位的科研资金预算直接下达到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将经费拨付至各项目承担牵头单位。既缩短经费拨付时间,又充分发挥项目主管部门管理优势。四是科学设定设备采购流程。实行先采购后备案,充分满足科研设备采购的特殊性、时效性。五是强化绩效导向作用。通过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方法,健全差异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