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以下简称“两个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现对“两个标准”解读如下:
一、“两个标准”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第十一条规定:“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出台“两个标准”是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是进一步规范我区设立镇和街道的具体举措。“两个标准”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水平、城镇体系和乡镇布局、人口规模和资源环境等情况,对我区设立镇和街道相关条件要求作出详细规定。
二、“两个标准”主要内容
(一)设立镇标准。包括总体要求、设立条件、其他说明等三个部分。
1.总体要求。一是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二是与基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相匹配;三是明确设立镇的方式,坚持乡镇总量保持相对稳定。
2.设立条件。主要从人口、经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基层治理五个方面予以规范。同时对两个及两个以上乡拟合并设立镇;具有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生态旅游示范区的乡撤乡设镇;需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重大产业布局、重大项目并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特殊地位的乡撤乡设镇三种特殊情形,可适当放宽限制指标,但须经相关部门会商形成一致意见,由民政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其他说明。此标准可根据上位法、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设立街道标准。包括总体要求、设立条件、拆分情形、其他说明等四个部分。
1.总体要求。一是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等因素,确保布局合理、规模适度;二是应当符合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等;三是将城镇化率较高的、城市服务功能和管理特点显著的镇逐步撤销后设立街道;四是明确设立街道方式,严控拆分新设、注重优化整合、节约行政成本。
2.设立条件。主要从人口和面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三个方面予以规范。明确新设街道辖区常住人口不低于5万人,面积一般不少于5平方千米,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邮政快递、金融服务、物流服务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文化、教育、体育、党群综合服务、休闲公园等公共服务满足群众需求。
3.拆分情形。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口数量与乡镇和街道数量之比,以自治区人口数量与乡镇和街道数量之比为基准,高于比值的,且街道常住人口不低于12万可拆分新设街道;低于比值的,应当保持辖区行政区划总量相对稳定。
4.其他说明。此标准可根据上位法、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两个标准”贯彻执行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加强党对行政区划工作的领导,加强行政区划顶层设计,保持行政区划总体稳定,准确把握精神内涵,严格执行“两个标准”,依法依规、稳慎有序做好我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