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4个关键环节的责任,更加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安全生产“二十条措施”,着力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督导不严格、销号不及时等问题,巩固吸收成熟经验和管用措施,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任落实,为宁夏打造安全生产最严省区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起草过程
《实施办法》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充分吸收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的意见建议,对未采纳的意见进行了充分沟通,达成了一致意见。自治区司法厅对《实施办法》进行了2次合法性审核,认为《实施办法》未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符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陈春平常务副主席全程指导《实施办法》起草,对各环节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要求,12月7日主持召开政府专题会议进行了讨论修改。12月20日,《实施方案》经自治区政府第14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7章31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第二章事故隐患的排查,主要明确了事故隐患的排查方式和排查责任。第三章事故隐患的整改,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整改的主体责任。第四章事故隐患的督导,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职责。第五章事故隐患的销号,明确了事故隐患销号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章责任追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规定。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四、主要特点
一是聚焦事故隐患细“查”。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工作要求,《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事故隐患排查的方式途径,努力穷尽问题隐患。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是瞄准事故隐患彻“改”。《实施办法》对法律法规明确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进行了适当细化,进一步明确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式和责任主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相关制度,确保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资金、整改预案“五落实”。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三是紧盯事故隐患深“督”。《实施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均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有监督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视情况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处理结果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确保事故隐患真“销”。《实施办法》提出,事故隐患实行销号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完善事故隐患销号管理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指导、监督、验收、复核、销号等工作,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按照程序予以销号,同时规定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环节责任追究,切实做到问题不整改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
相关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