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作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全面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区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34号)。
二、起草过程
《考核办法》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充分吸收了22个市县区、31个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及2个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对未采纳的意见进行了充分沟通,达成了一致意见。自治区司法厅对《考核办法》进行了2次合法性审核。6月28日,《考核办法》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2023年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
(二)组织主体:考核工作由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食药安委)统一领导。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食药安委办)受自治区食药安委委托,会同自治区食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自治区食药安委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各地级市食药安委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及时报送自治区食药安委办。
(四)考核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考核程序:包括日常考核、年中督查、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查、综合评议和结果通报。
(六)分值和等级设定: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
(七)特殊情形: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八)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九)责任追究: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主要特点
(一)落实各方责任。将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作为考核对象纳入考核,推动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领导包保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压实了食品安全各方责任。
(二)突出目标导向。从食品安全基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加减分等6个方面对考核内容进行了明确,明确了考核指标和分值,细化方案和细则,强化目标导向,有效推进工作落实。
(三)体现差异化要求。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评等级层次更加分明,设置日常、年中、年终等考核程序,实施奖惩并举,使争先创优机制成为常态。
(四)强化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