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8-1461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8-03-21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03
发文字号: 宁政规发〔2018〕1号
有效性: 2018年5月1日——2021年5月1日
>宁政规发〔2018〕1号
重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15〕87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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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力 |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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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气 |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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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 供水 |
自治区内跨市和自治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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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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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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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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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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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供热 |
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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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 通 运 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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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通行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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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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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 和道路客运 |
自治区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物运价率,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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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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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燃油附加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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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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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交通
|
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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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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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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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 服务 |
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货物处理、机场大巴等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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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 运输 |
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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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环境保护 |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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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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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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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育 |
公办高校、高中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
合作办学除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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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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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小学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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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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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疗服务 |
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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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内非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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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养老服务 |
政府投资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费、床位费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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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火化、接尸、停尸、骨灰寄存、悼念厅租用等殡仪服务收费标准、城市公益性墓地价格等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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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文化 |
有线电视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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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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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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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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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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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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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要专业服务 |
司法服务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司法鉴定、公证服务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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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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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自治区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目录,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以上市(设区市),“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六、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按现行规定管理。
七、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依照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程和我区市场竞争情况动态调整。
八、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九、本定价目录由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