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9-0008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9-06-05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6-11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9〕39号
有效性: 有效性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9〕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推进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优化营商环境会议部署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构建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最大限度激发市场创造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行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的全流程、全覆盖改革。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流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压减至75个工作日以内,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2020年底,建成全区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和技术特别复杂等项目,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以及可能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
1.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自治区、各设区市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实行审批事项清单管理,不得擅自增加清单外审批事项。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备案事项;落实施工许可证行动计划,资金到位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工伤保险证明不再作为施工许可证办理前置要件。
2.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市、县(区)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继续下放或委托市、县(区)实施。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市、县(区)要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各权限下放部门要制定并实施相关配套制度,做好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3.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阶段办理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整合同步办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同步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确定合并事项目录,制定合并办理具体规定。
4.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制定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目录,明确协作事项管理方式及要求,凡由部门内部或部门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将国家安全事项、园林绿地指标、河道管理、机场空域安全管理、无线电管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电力保护等审查事项调整为内部协作事项,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一并征求意见。
5.调整审批时序。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等调整到项目开工前完成。用地预审意见可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五)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原则上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分别制定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
(六)实行分类管理。按照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将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划分为五类: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划定),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分别制定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探索采用“标准地承诺制”供给模式,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的用地相关手续。
(七)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
1.实行联合审图。依托自治区数字化施工图审查系统,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积极推广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信息技术在图纸审查、工程造价确认阶段应用,提升审批效率。制定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
2.实行多测合一。建立综合性测绘工作机制,将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的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建筑放验线、规划核实、不动产测绘等事项,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工程包,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测绘标准。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鼓励成立具有综合性检测资质的社会机构。
3.实行联合验收。建立建设工程“一家牵头、联合验收”模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协调确定验收时间,组织自然资源、人防、档案、通信等部门参与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制定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
(八)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对原需建设单位分头进行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气候可行性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由政府统一组织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要制定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政府相关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单个项目建设评审审批时,不再进行该事项评估,或简化评估材料及审批流程。
(九)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适用类型、范围和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遵循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标准,依托宁夏政务服务网,建设覆盖自治区、市、县三级,与各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多维统计分析、数据实时共享、全程监督管理等功能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一张蓝图”上开展审批,实现“一站式”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2019年12月底前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成对接。制定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杜绝体外循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所需经费从自治区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保障。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综合交通、文化旅游、社会事业等专项规划,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实现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
(十二)“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自治区和各市、县(区)依托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积极开展“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整合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构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平台,统一办理收件、发件、咨询等事项。制定“一窗受理”工作规程,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
(十三)“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项目统一代码归集项目所有审批信息。凡是前置审批已提交的资料,后续审批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凡是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资格证书及所需其他部门的审批结论,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获取互认。
(十四)“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多规合一”协同规则等,并根据运行情况不断完善。建立首问负责、投诉问责、倒查追责的责任追溯体系。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实现行政审批全流程、全要素跟踪监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依法加快推进改革涉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应责任。
(十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行红黑名单制度,对信用状况良好主体提供“信易批”“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对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主体依法计入诚信档案并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监管与“信用中国(宁夏)”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增强联合奖惩效果。
(十七)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制定并实施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推行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入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区改革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建立协同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十九)强化考核评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列入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各设区市要制定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各市、县(区)要加大推进力度,跟踪督促落实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的,要严肃问责。
(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改革工作措施和成效,每月25日前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30日前将相关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多渠道广泛宣传改革工作,加强法规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顺利推进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